案例5|某智能影像与穿戴硬件企业商标注册驳回案—— 以整体比对破解“共有前缀”混淆认定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
某智能影像与穿戴硬件企业,主营影像设备、耳机、可穿戴硬件及配套软件服务,以其境外主体名义申请境外商标。2025年8月22日,客户就“Headii”在加拿大提出第9、42 类注册申请。
2026年5月12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依《商标法》第 12 (1)(d)条认定该商标与注册号 TMA1,295,468 的“HEADY ON THE ROAD”(权利人EXCEL TEAM MANAGEMENT LIMITED)构成混淆,审查意见覆盖全部指定商品及服务。
本案核心难点有三:审查员混淆认定核心聚焦于两商标共有的“HEAD”四字母前缀,存在要素割裂比对的倾向,推翻须将判断视角拉回商标整体;引证商标 2025年3月才获准注册,现阶段未满三年,无法以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双方在第 9类存在耳机类重合项目,而耳机是客户主力品类,客户后续规划的补充注册申请亦会受该引证商标制约。
(2)代理方案
良马商标团队统筹抗辩策略与中文法律分析,联合加拿大合作当地律师事务所出具正式英文答复,围绕《商标法》第 6 (5) 条五项法定因素,搭建三层抗辩体系。
第一层,攻近似判定,以整体比对取代要素拆解。外观上,Headii 为六字母纯文字臆造词,引证商标为带图形设计的四词短语,“ON THE ROAD” 是消费者识别时的核心视觉部分;呼叫上,前者为双音节、以特殊双 “i” 收尾,后者为五音节短语,拼读节奏完全不同;含义上,前者无词典释义,后者传递 “旅途在路上” 的生活方式意象。仅共有 “HEAD” 前缀,不足以覆盖整体差异。
第二层,攻显著性与使用事实。Headii 为臆造词汇,固有显著性极强;引证商标由日常英文单词与通用短语组合而成,识别性来源于词组搭配与图形设计,且跨 12 个类别宽泛注册,在非核心的科技类商品上应适用更窄的保护范围。该商标 2025 年才完成注册,在案无证据证明其在加拿大境内有长期实际使用或已具备市场知名度。
第三层,攻商品属性与贸易渠道。第 9 类仅个别项目存在名义重合,引证商标未覆盖摄像机、专业影音编辑软件等客户核心商品;第 42 类技术服务在引证商标中无任何对应项目;双方目标客群、销售渠道与消费场景差异显著。另补充辅助论据:同一商标已在美国、英国经过实质审查并获准注册。
策略上保留两点克制:不为换取部分通过而删减 “耳机” 等核心商品项目;仅主张 “在案无使用证据”,不绝对化断言引证商标未在加拿大使用。待引证商标注册满三年后,可补充启动不使用撤销程序,从源头清除权利障碍。
(3)服务成果
·完成加拿大驳回案件全案研判,出具可注册性评估与复审必要性分析报告
·搭建“整体近似抗辩+显著性抗辩 + 商品渠道抗辩”三层法律论证体系,形成正式英文答辩意见
·梳理美英在先注册佐证材料,同步制定“当前答辩 + 满三年后不使用撤销” 的分阶段权利清障方案
·明确案件时限、费用边界与全流程程序节点,保障答复按期提交
【关键词】加拿大商标驳回 12(1)(d) 混淆 整体比对 不使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