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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制刷单行为】“雀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刷单”构成虚假宣传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原告系某麻将机行业知名企业,成立于1999年,系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的授权使用人,长期生产销售“雀友”系列麻将机并在权利人授权下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该商标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分别于2009年、2012年、2015年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告赵某入驻某电商平台运营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经营“优尚佰品”店铺;2021年原告发现其在该店铺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假冒商品。典型性在于将电商领域普遍存在的“刷单”行为通过诉讼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实现从“打假货”到“破假象”的飞跃。案件难点:①诉请时机抉择——前期原告无后台真实数据,对刷单的指控主要依赖平台显示销量,过早增加“虚假宣传”独立诉请可能因证据单薄被驳回并暴露策略,过晚则增加程序波折;②司法审查转向——被告利用刷单同时达到降低侵权获利、使虚构交易量逃脱法律评价两个目的,需让法院跳出被动接受抗辩、转向主动审查其行为本质;③整体定性——“高销量、低金额”的数据矛盾揭示“刷单—引流—售假”链条,但在传统商标侵权框架下容易被割裂审理。

(2)代理方案:以平台为支点撬动关键数据。①战略性将电商平台运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目的并非追究其赔偿责任,而是启动数据披露杠杆:平台为澄清自身责任,有极强动力或依据法院要求披露涉案店铺的后台真实销量。②以悖论数据构建刷单事实并精准增加诉请:平台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商品交易数量1万件,商品总价为101元”,据此向法庭呈现这一违背基本商业逻辑的数据悖论,并迅速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刷单独立构成虚假宣传,既避免在证据不足时贸然提出,又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基于新证据明确诉请。③构建“分别评价、一体追责”的主张:论证销售侵权商品(商标侵权)与通过刷单虚构商誉、误导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系两种性质不同、可独立构成的侵权行为,应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3)案件结果:法院未将刷单视为商标侵权的附属情节,而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立认定“虚构销售数量,误导消费者,谋取竞争优势,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使得权利人商品的市场营销、商品商誉、市场份额受到影响和冲击,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刷单从抗辩事由转化为独立法律责任,从司法层面否定了侵权者“刷单—引流”商业模式的合法性。

【关键词】刷单构成虚假宣传 数据悖论 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分别评价一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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