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某智慧影像與穿戴式硬體企業商標註冊核駁案—— 以整體比對突破「共同前綴」的混淆認定
【案件速覽】
(1)案情焦點
某智慧影像與穿戴式硬體企業,主要經營影像設備、耳機、穿戴式硬體及配套軟體服務,以其境外主體名義申請境外商標。2025年8月22日,客戶就「Headii」在加拿大提出第9、42 類註冊申請。
2026年5月12日,加拿大智慧財產局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依《商標法》第 12 (1)(d)條認定該商標與註冊號 TMA1,295,468 的「HEADY ON THE ROAD」(權利人EXCEL TEAM MANAGEMENT LIMITED)構成混淆,審查意見涵蓋全部指定商品及服務。
本案核心難點有三:審查員的混淆認定主要聚焦於兩商標共有的「HEAD」四字母前綴,有將要素割裂比對的傾向,欲推翻該認定,須將判斷視角拉回商標整體;引證商標於2025年3月才獲准註冊,現階段尚未滿三年,無法以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雙方在第 9類有耳機類重疊項目,而耳機是客戶的主力品類,客戶後續規劃的補充註冊申請亦會受到該引證商標的限制。
(2)代理方案
良馬商標團隊統籌抗辯策略與中文法律分析,並與加拿大當地合作律師事務所共同提出正式英文答覆,圍繞《商標法》第 6 (5) 條的五項法定因素,建立三層抗辯體系。
第一層,針對近似判定提出抗辯,以整體比對取代要素拆解。外觀上,Headii 為六字母的純文字創造詞,引證商標則為帶有圖形設計的四詞片語,「ON THE ROAD」是消費者辨識時的核心視覺部分;讀音上,前者為雙音節、以特殊的雙「i」結尾,後者為五音節片語,拼讀節奏完全不同;含義上,前者無字典釋義,後者傳達「旅途在路上」的生活風格意象。僅共有「HEAD」前綴,不足以掩蓋整體差異。
第二層,針對識別性與使用事實提出抗辯。Headii 為創造詞彙,先天識別性極強;引證商標由日常英文單字與通用片語組合而成,其識別性來自詞組搭配與圖形設計,且跨 12 個類別廣泛註冊,在非核心的科技類商品上,應適用較窄的保護範圍。該商標於 2025 年才完成註冊,案卷中並無證據證明其在加拿大境內有長期實際使用,或已具備市場知名度。
第三層,針對商品屬性與交易通路提出抗辯。第 9 類僅個別項目在名義上重疊,引證商標未涵蓋攝影機、專業影音編輯軟體等客戶核心商品;第 42 類技術服務在引證商標中無任何對應項目;雙方的目標客群、銷售通路與消費情境差異顯著。另補充輔助論據:同一商標已在美國、英國通過實體審查並獲准註冊。
策略上維持兩項節制:不為換取部分核准而刪減「耳機」等核心商品項目;僅主張「案卷中無使用證據」,不以絕對語氣斷言引證商標未在加拿大使用。待引證商標註冊滿三年後,可另行啟動未使用撤銷程序,從源頭排除權利障礙。
(3)服務成果
·完成加拿大核駁案件的全案研判,提出可註冊性評估與複審必要性分析報告
·建立「整體近似抗辯+識別性抗辯+商品通路抗辯」三層法律論證體系,形成正式英文答辯意見
·整理美國、英國在先註冊的佐證資料,同時擬定「現階段答辯+滿三年後提出未使用撤銷」的分階段權利障礙排除方案
·明確界定案件期限、費用範圍與完整流程的各程序節點,確保答覆按期提交
【關鍵字】加拿大商標核駁 12(1)(d) 混淆 整體比對 未使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