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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某智慧硬體企業越南商標異議案 —— 以優先權+惡意認定雙軌打擊大量商標囤積

【案件速覽】

(1)案件背景

中國境內某領先的開源硬體與邊緣AI科技企業,主要經營嵌入式電腦、單板電腦、微控制器等第9類電子硬體產品,其核心文字品牌自2008年起持續商業使用,已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完成商標註冊布局。2026年初,該企業先在中國香港地區提交核心品牌的第9類商標申請,後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優先權規則,在六個月優先權期間內向越南智慧財產局提交對應的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日回溯至香港申請日。

越南當地一家企業在我方優先權日之後、越南境內申請提交之前,提交了一件涉案商標註冊申請:該標識完整複製我方核心品牌的字體設計、配色方案及官方宣傳標語,指定使用商品與我方核心經營品類高度重疊。該商標經越南智慧財產局審查後進入公告程序,法定異議期間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且不得延長。

經背景查核發現,該越南申請人在短時間內集中提交十餘件商標申請,均直接複製多國多家知名電子科技品牌已成熟使用的商業標識,明顯超出其自身正常經營能力,且無真實使用意圖,屬於系統性大量搶註、囤積商標的惡意行為。我方接受客戶委任後,與越南當地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合作,在法定期限內啟動商標異議的全流程維權工作。

(2)代理方案

本案採用「以在先優先權為核心、以惡意搶註為補強、以混淆誤認之虞為支持」的三層法律論證體系,並同步搭配程序推進與商業施壓的雙軌策略:

1.核心權利抗辯:依據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的先申請原則,主張我方越南商標享有較早的優先權日,被異議商標與我方在先權利標識高度近似、指定商品高度類似,依法應不予核准註冊。

2.惡意事實論證:圍繞申請人在短時間內大量申請他人知名品牌、超出正常經營能力、無真實使用意圖等一系列事實,援引越南《智慧財產權法》關於惡意註冊的相關規定,論證其行為違反誠實商業慣例,符合法定核駁事由。

3.混淆與知名度支持:舉證我方品牌十餘年的全球使用歷史、全球銷售與宣傳布局、越南當地經銷通路與市場認知基礎,論證相關公眾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強化異議的事實依據。

4.全流程程序控管:分階段推進證據蒐集整理、雙語異議書草擬與審定,以及透過官方電子系統提交;同步向搶註人發送律師函,形成雙軌施壓;預先保留異議結果不利時請求宣告無效的救濟途徑,並同步追蹤我方自有商標申請的審查進度。

(3)服務成果

完成在先權利的全面整理,論證優先權的法律效力與適用途徑,確立異議的核心權利主軸

完成對被異議人商標申請行為的全面調查,保全大量搶註、囤積商標的惡意證據鏈,建立惡意註冊的專項論證邏輯

建立「優先權+惡意註冊+混淆誤認之虞」三層抗辯體系,完成異議理由書草擬及中國、越南雙方的法律合規檢核

提出涵蓋完整流程的證據彙整指引與程序節點控管方案,搭配律師函施壓策略及後續救濟途徑預案

【關鍵字】越南商標異議 巴黎公約優先權 惡意商標搶註 大量商標囤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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