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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心词保护】“德顺唐宫”商标无效宣告案——规制“修饰词+核心词”型抢注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申请人为某知名餐饮企业,系中国香港某上市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自1992年进入中国内地餐饮市场以来深耕三十余年,打造唐宫海鲜舫、唐宫小聚、唐宫茶点等知名餐饮IP,业务覆盖北京、上海、成都、深圳及中国香港等核心城市,先后获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连锁十强”“五钻国家特级酒家”等;早在1999年即在第43类布局“唐宫”系列商标,形成跨类别、多层次的保护体系。被申请人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主营业务同为餐饮管理服务,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唐宫”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却仍在第43类申请注册第67874747号“德顺唐宫”商标(指定使用“备办宴席服务、餐厅服务、茶馆、酒店住宿服务”等),于2023年4月28日获准注册,与申请人核心业务高度重合。本案典型性在于明确“修饰词+在先知名商标核心词”式模仿商标的无效宣告路径:即便争议商标增加前缀,若未脱离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范围且服务高度重叠,仍可针对性宣告无效;同时对非类似服务的注册予以维持,清晰划分了保护边界。

(2)代理方案:围绕“标识近似性—服务类似性—知名度强化混淆可能性”构建三层论证体系。①权利基础精准筛选:梳理申请人名下多件“唐宫”系列引证商标,将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列为核心权利基础。②商标近似深度剖析:指出前缀“德顺”取材于被申请人所在地“顺德”,系对公有领域词汇的简单颠倒使用,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给相关公众最突出的听觉呼叫与视觉认知印象仍完全落在核心部分“唐宫”上,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整体构成高度近似。③服务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综合论证:争议商标核定的“餐厅、自助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餐厅、茶馆、咖啡馆”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经营场所方面高度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提交申请人三十余年经营数据、荣誉、门店分布及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唐宫”品牌已建立较高知名度。④揭露抢注恶意:指出“德顺”仅为公有地名“顺德”的刻意倒置,被申请人将其与知名品牌“唐宫”组合使用,意图借助地域关联性“搭便车”的动机明显。

(3)案件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提供会议室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关键词】商标近似比对 类似服务判定 核心特征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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