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侵权责任形式认定】深圳某科技公司诉东莞某运动用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抢注商标的具体停止侵权方式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体育用品行业知名企业,成立于2006年,以“恒康佳业”为字号,主营带计数器功能的跳绳产品,核心品牌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13年起在第9类“计数器”“计步器”等商品上注册“恒康佳业”系列图文商标,但因被告抢注始终未能在第28类主营的“跳绳”等商品上获得注册。涉案被告包括两家东莞运动用品公司(某芯公司、某晨公司)、自然人田某某、雷某某及某商标代理机构,形成“关联公司+实控自然人+代理机构”的侵权网络;自2017年起通过持续抢注、相互转让,围绕原告字号及系列商标在第28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抢注六十余件,即便多次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仍持续滥用确权程序、发起恶意行政投诉。典型性在于聚焦“停止侵权责任具体化”。案件难点:①多主体批量抢注的单案规制难,行政程序“一标一案”无法从根源制止系统性侵权;②抢注中自然人责任边界划分难,需区分“刺破法人面纱”的股东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③“停止侵权”判项多为概括表述,遇被告消极履行则缺乏具体执行依据。
(2)代理方案:①行民协同:行政上对六十余件抢注商标逐案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瓦解其侵权商标体系并为民事诉讼奠定在先权利基础;民事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统合批量抢注、滥用行政程序与恶意投诉行为,从在先权利基础、行为不正当性与主观恶意构建完整论证体系。②双重锁定自然人责任:对某芯公司一人股东雷某某,以其未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为由,依《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主张刺破法人独立人格、承担连带责任;对前股东田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抢注近似商标的直接侵权证据结合其股东身份,论证其与公司存在明确侵权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③具体化诉请:创新设计“强制移转”与“撤回已申请、注销已注册”的递补型请求,并从法律依据(停止侵害责任的立法本意)、现实必要性(避免被告换主体、换类别规避责任)、实践可行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具备成熟的商标撤回、注销流程)三重论证。
(3)案件结果:法院认定多主体长期配合实施的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单案一次性规制六十余件商标;清晰界定“刺破法人面纱”与“共同侵权”两种路径下自然人连带责任的适用边界;并支持“撤回申请中商标、注销已注册商标”的诉请,将抽象的“停止侵权”责任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作为义务,有助于切断侵权源头。
【关键词】批量恶意抢注 行民程序协同 自然人连带责任 停止侵权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