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先权利冲突】“干霸实业”商标无效宣告案——锁定核心在先权利冲突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申请人某⼲燥剂(深圳)有限公司系干燥剂行业头部企业,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外领先的干燥剂防潮方案供应商;在第1类“干燥剂;氯化钙”等商品上拥有SD雨滴图形及SUPER DRY等系列注册商标,其独创的白底蓝字包装经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市场具有行业前列影响力;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调研报告,其SUPER DRY干燥剂2018—2020年在中国市场、广东省、深圳市的氯化钙干燥剂主要厂商中均排名第一,品牌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评为“深圳知名品牌”。申请人将“干霸”作为核心品牌持续使用近二十年,已在先注册第10877726号、第8450117号、第42771544号等多件“干霸”系列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化学品、水净化化学品等商品上,并在干燥剂细分领域形成一定知名度与市场辨识度。2020年3月2日,深圳市某晖抗菌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类“膨润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4312972号“干霸实业”商标(争议商标),并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本案典型性在于破解“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复杂”“类似商品界定模糊”“近似商标核心特征提取难”三大痛点。难点在于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较多、权利状态与核定商品各不相同,需先完成权利筛选方能聚焦核心冲突。
(2)代理方案:以“权利筛选+特征聚焦+关联论证”组合施策。①权利筛选去粗取精:逐一核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引证商标四(第47876765号)因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与争议商标商品不构成类似,排除无效理由干扰;最终锁定引证商标二、三为核心有效引证商标——二者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且核定商品与争议商标商品存在强关联。②类似商品多维论证:从功能用途(均属工业用化学原料)、销售渠道(面向同类化工企业客户)、消费群体(工业生产领域采购方)三个维度,论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膨润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的“工业化学品、水净化化学品”高度重合,符合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③商标近似聚焦核心:采用“核心特征提取+非显著元素剥离”策略,明确争议商标“干霸实业”的核心识别部分是“干霸”,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核心文字完全一致;后缀“实业”属通用行业表述、不具备区分来源的显著特征,无法改变整体近似的判定。
(3)案件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核心主张,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于2023年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关键词】系列商标维权 类似商品判定 近似商标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