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著性强化】某⼲燥剂(深圳)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政纠纷案(“SUPER DRY及SD雨滴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逆转“缺乏显著性”驳回决定)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原告某⼲燥剂(深圳)有限公司系干燥剂行业头部企业,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外领先的干燥剂防潮方案供应商;在第1类“干燥剂;氯化钙”等商品上拥有SD雨滴图形及SUPER DRY等系列注册商标,其独创的白底蓝字包装经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市场具有行业前列影响力;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调研报告,其SUPER DRY干燥剂2018—2020年在中国市场、广东省、深圳市的氯化钙干燥剂主要厂商中均排名第一,品牌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评为“深圳知名品牌”。2020年7月3日,其申请注册第47770736号“SD SUPER DR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干燥剂”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驳回复审中认为该商标文字部分可译为“超级干的、干燥的”、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据此驳回。典型性在于破解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理由、突破“描述性要素商标注册难”的痛点。案件难点:①固有显著性论证难——文字部分与“干燥剂”商品存在关联,容易被认定为“直接描述商品特点”,先天较弱;②使用获得显著性举证难——需构建涵盖生产销售、宣传、市场认知、荣誉与在先保护等多维度的完整证据链,证明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③在先案例驳回的一致性审查风险——诉争商标中纯文字部分“SUPER DRY”已在另案再审中被驳回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主张本案应遵循类似案例裁判逻辑。
(2)代理方案:①层层拆解固有显著性:跳出单一要素分析框架,从商标整体出发——强调图文组合的整体独创性(“SUPER DRY”文字+“SD”简写+独创设计的雨滴图形形成完整视觉标识);深入解释“仅仅直接描述”的禁止边界并详细拆解商品功能属性,指出“超级干燥”并非其标准功能描述,切断商标与商品功能的直接关联;以权威词典及搜索引擎结果佐证,证明该商标非固定词组、检索结果多指向原告。②织牢使用获得显著性证据网络:生产销售证据(成立以来的销售合同、产品包装、交易凭证、办公物料);宣传推广证据(多平台推广合同及付款凭证、国内外展会资料、广告牌制作合同、企业宣传片);市场认知与荣誉证据(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证明函、客户声明、市场报告、荣誉证书);权利保护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证明已获行政、民事、刑事多维保护)。③回应个案审查争议:主张商标注册实行个案审查,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另案纯文字商标在构成要素与视觉效果上不同,且经持续使用其显著性动态增强,不应简单参照在先裁判。
(3)案件结果: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全面支持原告诉求,认定诉争商标虽含一定功能描述性要素,但作为整体具备固有显著性,且经长期、大量、广泛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判决撤销被诉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生效判决重新审查,诉争商标获初审公告,原告已在“干燥剂”主营商品上取得该核心商标注册。该裁判规则还促进了原告多件民事维权案件——帮助其成功应对侵权方提出的“权利基础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使用SUPER DRY属描述性使用”等抗辩。
【关键词】缺乏显著性 使用获得显著性 图文组合整体识别 个案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