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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先使用证据】某公司应诉“提拉米苏”商标侵权案——促成原告庭前撤诉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我方客户为本案被告,系一家经营多年的摄影服务企业,自2011年4月起即以“提拉米苏”作为摄影品牌持续经营。原告系某婚纱摄影服务企业,为第10265389号“提拉米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摄影”等服务)的被许可人,依据独占使用许可及维权授权,指控被告某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及线下门店的摄影服务中使用相同字号及标识,诉请赔偿20万元。经查证,原告商标实际由案外人上海某公司(无摄影服务经营范围,已注销)于2013年注册,经两次转让至厦门某公司后再许可原告使用;而被告自2011年4月起即以“提拉米苏”作为摄影品牌使用,早于原告商标申请及注册时间,故应诉核心聚焦于在先使用抗辩。三重挑战:①权利表象劣势——原告持有核准注册商标,权利凭证具表面合法性;②在先使用证明难度高——该抗辩需同时证明“在先”、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证据需回溯至2011年,久远且分散,而良马商标团队在开庭前仅三周才接手案件;③诉讼效率与商业考量——需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化解纠纷,避免冗长诉讼影响委托人正常经营与商誉。

(2)代理方案:①构建“四位一体”的在先使用证据链:品牌起源证明——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14日在QQ空间发布的《关于提拉米苏》日志,阐述品牌设计理念,早于原告商标申请日(2013年2月7日)及原注册人公司成立日(2012年5月8日);线下实体经营证明——提交2011年4月的摄影工作室租金凭证、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函及当时的电子地图定位;线上推广证明——整理2011—2012年QQ邮箱与消费者的沟通邮件、赶集网、天涯社区等十余个平台推广截图、百度付费推广订单与付款凭证及推广页面公证、百度贴吧“提拉米苏摄影”账号互动发布作品的公证记录;市场认知佐证——上述邮件往来与线上互动侧面反映相关市场认知,与原告的“混淆”主张形成反证。②釜底抽薪质疑原告权利基础:指出原告商标系从厦门某公司受让而来,而原注册人并无实际摄影行业经营资质且已注销,暗示存在“为诉讼而收购”之嫌,并将被告“源自2011年的持续、诚信使用”与原告“受让自一家已注销、无行业关联空壳公司的商标”作鲜明对比。

(3)案件结果:在良马商标团队及时整理提交体系完备、时间清晰、证明力强的证据及答辩意见后,原告迅速评估诉讼风险,于开庭前主动申请撤诉并获法院裁定准许——委托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诉请20万元全额落空),业务经营零影响。本案展现了“证据为王”的应诉技巧:一份逻辑清晰、内容扎实的证据目录本身即成为最有力的答辩状,可在庭前阶段实现“止讼于未庭”。

【关键词】在先使用抗辩 证据链系统化 权利基础瑕疵 庭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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