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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英国商标异议程序——某科技企业软件及服务类商标

1.背景:某科技企业在英国享有在先注册商标(第 9、42 类)。他人在第 9、35、42 类上提交一件英国商标申请并经公告,其中部分类别与在先商标相同、部分属关联服务。我方接受委托后,以该在先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评估异议可行性,制定异议策略并代理推进英国异议程序,目前案件在异议程序推进中。

2.代理方案:

①标志近似比对:从视觉(共同前缀及其在整体印象中的比重)、读音(音节与重音对比)、概念三个维度论证两商标构成近似,并援引相关判例确立的"整体观察 + 不完全记忆"标准;

②商品/服务逐类比对:按第 9、35、42 类逐项对照,围绕性质、用途、使用方法、互补性、贸易渠道与相关公众展开论证,并指出尼斯分类仅为行政目的、不构成相似性判断依据;

③跨类部分的论证重点:就被异议申请跨入的商业咨询、商业情报等服务,论证其与在先商标软件、SaaS、AI 服务在功能、渠道与商业提供者上的关联,主张构成类似服务;

④相关公众与注意力:分别讨论一般消费者与专业采购者的注意力水平,论证即便注意力较高,也不排除将近似商标误认为同一主体的产品线或授权品牌;

⑤程序安排与风险提示:就被异议商标指定全部商品/服务提出异议并请求费用裁决;同时制定程序时间表,提示先提交延期申请争取准备时间再提交正式异议,并评估冷静期和解、程序推进及败诉费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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