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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與大型申請人對話透露什麼:歐洲申請路徑與加速選項的核對提示

概覽

歐洲專利局與 Zebra Technologies 舉行品質對話會議,雙方就直接歐洲申請、PCT 途徑、逐國生效、強化夥伴關係、PPH 及 MyEPO 改進交換意見。其中會議提到的「批量提交 PACE 請求」,實際已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上線。本文梳理可核實的程序性資訊,供擬佈局歐洲的中國出海企業比對申請路徑與加速工具。

歐洲專利局(EPO)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與 Zebra Technologies 舉行了一場線上線下混合會議,相關報導於 10 月 20 日發布。Zebra Technologies 是一家美國跨國技術公司,業務集中於智慧資料擷取系統,涵蓋條碼掃描、機器視覺、射頻識別、定位技術與機器人;公司約有 1.07 萬名員工,上一年度營收約 54 億美元,透過一系列收購,全球專利與專利申請約 8000 件。

按來源披露,這次會議屬於 EPO 品質行動計畫下深化與使用者對話、收集回饋的舉措;EPO 稱這是 2026 年與大型申請人的第 19 次會議,也是該機制自 2021 年啟動以來的第 125 次會議。一年 19 次,說明這是常態化安排而非偶發安排——但數字說明的是機制運轉頻率,不等於回饋一定被採納。

對正在規劃歐洲專利佈局的中國出海企業來說,這類會議本身不是規則文本,但它披露了 EPO 與大型申請人在談什麼,可以作為內部方案比對時的一個觀察窗口。

從來源看,會議內容大致集中在三個層面。

第一,申請人的策略取向。Zebra 方面介紹了公司如何重新定義專利申請策略,以更具戰略性地運用智慧財產權,並加強對歐洲及單一專利的關注。這一表述反映的是單個申請人的內部取向,不是 EPO 對申請人的要求。

第二,申請路徑與程序工具。雙方就不同申請路徑交換了意見,包括直接向 EPO 提交歐洲申請與透過 PCT 途徑進入,以及逐國生效(validation)、強化夥伴關係和專利審查高速路(PPH)。這些內容屬於程序層面的交流,來源沒有說明任何路徑的適用條件發生變化。

第三,數位化服務與加速選項。EPO 介紹了 MyEPO 即將推出的改進,其中包括可以批量提交 PACE(歐洲專利申請加速處理程序)請求的可能性,並由此引發關於加速選項以及 EPO 加速申請流程的討論。

這裡有一處時間差必須更正。會議報導的措辭是「即將推出」,但 EPO 已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 MyEPO 上線批量提交 PACE 請求的功能,同一批改進還包括申請進度時間軸面板。配套依據是 EPO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告(OJ EPO 2026, A44;時間軸面板見 A45)。也就是說,這項功能在本文發布時已經可用,不再是「待跟蹤項」。需要留意的只是適用範圍:批量請求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開放,且必須透過 MyEPO 的專用批量請求功能提交,具體以公告與 MyEPO 操作指引為準。

會議中,Zebra 副總裁兼首席智慧財產權律師 Brett Alten 多次肯定 EPO 的工作品質與審查水準。他表示,公司只聽到關於單一專利的正面評價,並強調單一專利與統一專利法院是向 EPO 提交申請的強激勵。

對這組評價,需要拆成兩層看。其一,它屬於參會企業代表的觀點,不是 EPO 的官方結論,也不構成對任何具體企業申請結果的判斷;「只聽到正面評價」描述的是這家公司所處的資訊環境——同行交流、顧問意見與 EPO 介紹——本身不是制度效果的證據。其二,發言者的立場有其結構性原因:Zebra 擁有約 8000 件專利與申請,許可與訴訟是其常規經營工具;單一專利與統一專利法院對這類權利人的價值,在於一次程序覆蓋多國、一次訴訟觸及多國市場。對以防禦為主、銷售國相對集中的中國出口企業,同一套機制的另一面是集中無效風險——被一次程序推翻,後果覆蓋全部參與成員國。同一制度,對兩類企業的含義並不相同。

那麼,出海企業可以怎樣使用這條資訊?較為穩妥的做法是把它當作一次「核對清單」的觸發點,而不是當作新規則:

一是核對自身歐洲申請路徑的選擇依據。如果企業同時考慮直接歐洲申請與 PCT 途徑,可以在內部方案中寫明各自的適用場景、時間安排與後續程序銜接,再與專業顧問確認。

二是核對加速工具的可用性。批量提交 PACE 請求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已可使用,企業在排定時間表時可以據此調整;但 PACE 不額外收費,也不改變審查的實體標準,提出後對答覆期限有相應要求,撤回亦有既定程序,仍應以 EPO 公告與操作指引為準。

三是核對單一專利相關決策的討論範圍。單一專利與統一專利法院被參會企業描述為激勵因素,但企業是否適用、如何評估爭議風險,仍需結合自身專利組合與市場安排單獨分析;建議把「是否接受統一專利法院的集中管轄」作為獨立一項來判斷,而不是併進費用比較。

四是核對溝通管道。EPO 透過品質行動計畫與大型申請人保持定期、定向的對話,說明存在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但對話對象與議題由 EPO 安排,來源也未說明中國企業參與此類對話的具體方式,不宜據此推斷任何企業都可主動申請參加。企業若要表達意見,更現實的路徑是透過代理機構、行業協會或 EPO 的公開使用者活動。

總體而言,本條來源的價值在於呈現 EPO 與大型申請人當前討論的程序性話題,而非宣佈規則變化。擬佈局歐洲的中國企業可據此檢查自己的路徑選擇與加速安排是否有明確依據;至於會議提到的 MyEPO 改進,已上線的事項按新功能核對,未上線的事項再列為待跟蹤項。

小結

本條來源可歸納為三項事實。其一,EPO 與 Zebra Technologies 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舉行品質對話會議,屬其品質行動計畫下的常態化安排,2026 年內為第 19 次、該機制自 2021 年啟動以來的第 125 次。其二,雙方討論的申請路徑與程序工具包括直接歐洲申請、PCT 途徑、逐國生效、強化夥伴關係、PPH 及 MyEPO 改進,來源未說明任何路徑的適用條件發生變化。其三,會議報導中表述為「即將推出」的批量提交 PACE 請求功能,EPO 已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正式啟用(OJ EPO 2026, A44;申請進度時間軸面板見 A45),該功能在本文發布時已可使用。

同時需要註明兩點:Zebra 方關於「只聽到單一專利的正面評價」及「單一專利與統一專利法院是向 EPO 提交申請的強激勵」的表述,屬參會企業代表的評價,不是 EPO 的規則說明;來源亦未提供案件資料、適用條件或針對中國申請人的單獨資訊。

以上僅為對來源披露內容的歸納,不代表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觀察與觀點,也不構成對任何具體企業申請或爭議結果的判斷。


資料來源:EPO《EPO meets with Zebra Technologies》(2026 年 10 月 20 日);EPO《Latest MyEPO improvements: application progress tracking, bulk PACE requests and more》;OJ EPO 2026, A44、A45。

註:本文為一般性知識產權領域科普與公開行業實務觀察,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主體、特定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內容的發布與閱讀不建立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因不同法域法律規則、具體案件事實存在差異,文中內容不可直接作為個案決策依據,涉及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對應法域具備合法執業資質的專業知識產權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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