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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採納率升至約 31% 後,中國出海企業的歐洲專利佈局該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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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披露,單一專利自2023年啟動以來已收到約108 000件單一效力請求,全球採納率迄今約31%,歐洲以外需求自去年明顯上升;統一專利法院案件持續增長,調解與仲裁中心開始交付服務。本文從中國出海企業視角梳理:這些運行數據說明什麼、哪些決策條件需要重新核對,以及在歐盟委員會首份運行報告發布前應如何保持佈局彈性。

對以歐洲為主要市場的中國製造、科技和品牌出海企業來說,歐洲專利授權從來不是終點——真正的難題,是在「覆蓋哪些國家、每年續展花多少、遇到爭議去哪裡解決」之間做取捨。單一專利體系運行三年有餘,歐洲專利局在 2026 年 10 月 14 日舉行的行政理事會遴選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上披露的一組運行數據,正好提供了重新核對這套取捨的參照。

先看需求端。歐洲專利局表示,自 2023 年 6 月單一專利體系啟動以來,已收到約 108 000 件單一效力請求,平均處理時間低於十天,用戶滿意度較高。採納結構上,註冊地在歐盟的專利權人採納率已接近 44%,尋求專利保護的歐洲中小企業中近三分之二選擇單一效力;來自歐洲以外的需求自去年起明顯上升,全球採納率(請求單一效力的授權歐洲專利,佔同期授權量的比例)迄今約 31%,高於 2025 年的 28.7% 和 2024 年的 25.6%(以上數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中旬)。

這組數字對中國申請人的直接意義,不是「別人選所以我們也選」,而是單一效力的接受度正從歐盟內部的局部慣例,擴展為包括歐洲以外權利人在內的更普遍選擇。當同一技術領域的歐洲同行與競爭對手更集中地採用單一專利時,需要留意的並不是「專利變多了」,而是單個權利同時覆蓋的市場範圍變大:一件專利在 18 個參與成員國同時生效,被集中無效或集中禁令波及的範圍也隨之擴大。

企業需要回答的問題,因此從「要不要多花一筆翻譯費」轉向「我的歐洲市場收入結構,是否值得用一套統一權利覆蓋多個成員國」。這裡有個常被忽略的換算:單一效力不是在原有佈局上再買一份權利,而是用一次性提交一件其他歐盟語言的全文譯文、一套年費,替代逐國生效的譯文與多國分別繳納的年費。單一專利的年費水平大致相當於在德國、法國、荷蘭、意大利四國分別維持的費用——銷售國數量明顯少於這四個國家時,逐國生效往往更省。

但採納率不能替代逐案測算。單一效力請求的取捨,仍取決於權利要求擬覆蓋的成員國範圍(目前為 18 個參與成員國,西班牙、波蘭、克羅地亞不在其中;英國、瑞士等非歐盟的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也無法通過單一專利覆蓋)、企業在該範圍內的銷售與製造安排、年費續展的長期預算,以及是否保留在部分國家單獨維持傳統歐洲專利的靈活性。來源披露的是整體請求量與採納比例,並未給出中國申請人的單獨數據,也沒有提供費用對比或續展規則細節,因此不能據此推算某一家企業的具體成本,更不能把「全球採納率約 31%」當作選擇單一效力的充分理由。

爭議一側的變化同樣值得納入佈局評估——而且它比費用更不可逆。遴選委員會注意到,統一專利法院一審法院與上訴法院的案件持續增長,並歡迎該法院有效運行,以及其新設立的專利調解與仲裁中心(PMAC,設在盧布爾雅那與里斯本)所提供服務的順利交付。

對計劃進入歐洲的中國企業而言,這裡有一項最容易被跳過的規則:單一專利自動處於統一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之下,且不能選擇退出;傳統歐洲專利則在過渡期內(自 2023 年 6 月起七年,經決定可再延長)可以由權利人聲明退出統一專利法院管轄,改由各國法院處理。也就是說,選擇單一效力不只是「多覆蓋幾個國家」,而是同時放棄了逐國訴訟與退出集中管轄這兩個選項——一旦被集中提起無效,後果覆蓋全部參與成員國。

PMAC 提供的是一條補充路徑,而不是管轄上的替代選項:調解與仲裁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需要雙方另行達成合意,也不能替代法院對權利有效性作出的裁判。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披露只說明案件「持續增長」和中心服務「順利交付」,沒有給出案件數量、案由分佈或該中心的具體程序規則。企業若要把爭議路徑納入決策,應另行核對統一專利法院與 PMAC 的官方材料,而不是依據增長趨勢本身推斷勝訴概率或訴訟成本。

制度層面還有一項時間變量。遴選委員會對 2026 年單一專利保護收支聲明和 2027 年預算提案給出肯定意見,並注意到參與成員國的較長期財務預測;歐盟委員會則表示,其關於單一專利體系運行的首份報告預計在 2026 年底前發佈,歐洲專利局已為該報告提供支持。報告尚未發佈,內容未知,不宜提前把可能出現的評估結論當作既定規則。對正在做兩三年期歐洲佈局的企業,更穩妥的做法是把現行規則下的申請與續展安排先定下來,同時為報告發佈後的規則討論保留調整空間。

落到操作層面,中國出海企業可以把這次運行數據轉化為三項內部核對:一是按主要銷售國與製造地列出當前歐洲專利組合,標出哪些已請求單一效力、哪些仍在部分國家單獨維持;二是把未來三到五年的年費與譯文預算同單一效力的覆蓋範圍放在一起比較——同時算一遍「只在兩三個國家銷售」的情形,而不是隻看申請階段支出;三是就核心產品線確認一旦發生爭議,企業希望走法院程序還是優先嘗試調解與仲裁,並據此評估代理與預算安排,同時把「是否接受不可退出的集中管轄」作為獨立一項來判斷。

單一專利體系仍在擴張期,採納率上升和爭議機制活躍是值得關注的信號,但它們只說明環境在變,不替企業做決定。真正需要回答的,仍是那句最樸素的問題:這套統一權利覆蓋的市場,是否與企業的歐洲收入、競爭位置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資料來源:EPO《Select Committee commends strong Unitary Patent uptake and SME engagement》(2026 年 10 月 14 日,遴選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EPO 單一專利與統一專利法院專題頁;UPC 關於 opt-out 與過渡期的規則說明。

註:本文為一般性知識產權領域科普與公開行業實務觀察,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主體、特定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見。本文內容的發布與閱讀不建立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因不同法域法律規則、具體案件事實存在差異,文中內容不可直接作為個案決策依據,涉及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對應法域具備合法執業資質的專業知識產權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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