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2日,中國臺灣地區「行政院」第4026次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五項重點: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單獨作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增訂近似設計合案申請、設計專利優惠期由6個月放寬為12個月、放寬覈準審定後分割申請期限、放寬權利歸屬爭議變更權利人名義。草案將送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審議。
2026年10月22日,中國臺灣地區「行政院」第4026次院會通過臺「經濟部」擬具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審議。臺「經濟部」表示,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可與國際接軌、簡化申請人申請程序。此次修法結構為「1項修正、1項增訂、3項放寬」,共五項重點。
按大陸用語,臺灣地區的「設計專利」相當於外觀設計專利,「優惠期」相當於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第一,鬆綁現行設計須應用於「物品」(如顯示裝置)的限制,修正「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單獨作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以因應虛擬實境、擴增實境等數位科技設計的多元化。
第二,參考海牙協定、歐盟、美國等立法例,鬆綁現行「一設計一申請案」原則,允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以一件申請案」提出,並配套修正更正、舉發等相關規定。
第三,設計專利優惠期由現行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修正第122條、第142條),使申請人在公開發表或展示產品後,不因該公開事實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
第四,放寬設計專利分割申請的時點:由現行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提出,放寬為原申請案或再審查的核準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可提出,並配套修正不予專利事由及舉發事由。
第五,放寬權利歸屬爭議中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的情形。實務上專利歸屬爭議不限於僱傭關係,亦可能發生於承攬、冒名申請、出資聘請研發等情形;放寬後,真正權利人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的,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草案另增訂過渡條款,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專利權的舉發處理,以及優惠期、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分割申請期限的適用情形。 ——————————————————————————————————————————————————— 信息來源: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聞稿《第402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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