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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在T 1254/24號決定中駁回異議方上訴,維持歐洲專利第2 163 423號。委員會圍繞權利要求1特徵M9的解釋認定,槽孔須形成於剛性殼體而非蓋體,並據此認定該專利相對於Apollo、Odyssey座椅及D1文獻具備新穎性。
異議方針對異議部門的中間決定提起上訴。該決定認定,在考慮專利權人按主請求所作修改後,歐洲專利第2 163 423號及其發明符合《歐洲專利公約》要求。
上訴委員會決定駁回上訴。
上訴結果取決於對權利要求1中特徵M9的解釋。該權利要求1對應T 0239/20號決定所涉輔助請求21的權利要求1。
委員會認為,權利要求1以剛性殼體、腔體、蓋、可拆卸墊和槽孔等結構特徵結合功能性限定來界定座椅,因此不限於座椅實際處於安全帶收納(增高墊)狀態;關鍵在於現有技術座椅公開的結構是否適合該狀態且仍能作為兒童汽車座椅使用。
委員會認定,「所述安全帶收納腔形成有槽孔」只能理解為槽孔須位於構成腔體的剛性殼體部分,而非蓋體上;僅穿過蓋體上槽孔的安全帶不屬於特徵M9所指的槽孔。
委員會進一步指出,特徵M9的槽孔是構成腔體的剛性殼體的結構特徵,在蓋閉合時無論是否受壓都必須存在;腔體邊緣與蓋之間取決於蓋的貼合或按壓程度、或僅因安全帶阻礙蓋完全閉合而形成的間隙,不屬於腔體「形成有」的槽孔。
委員會認定,權利要求1的主題相對於Apollo和Odyssey兒童汽車座椅以及D1文獻具備新穎性(《歐洲專利公約》第54條)。
對於Apollo座椅的配置1至6,委員會認可配置5和6似乎展示了特徵M8,但認定任何配置均未公開特徵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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