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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采纳率升至约 31% 后,中国出海企业的欧洲专利布局该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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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披露,单一专利自2023年启动以来已收到约108 000件单一效力请求,全球采纳率迄今约31%,欧洲以外需求自去年明显上升;统一专利法院案件持续增长,调解与仲裁中心开始交付服务。本文从中国出海企业视角梳理:这些运行数据说明什么、哪些决策条件需要重新核对,以及在欧盟委员会首份运行报告发布前应如何保持布局弹性。

对以欧洲为主要市场的中国制造、科技和品牌出海企业来说,欧洲专利授权从来不是终点——真正的难题,是在"覆盖哪些国家、每年续展花多少、遇到争议去哪里解决"之间做取舍。单一专利体系运行三年有余,欧洲专利局在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举行的行政理事会遴选委员会第 36 次会议上披露的一组运行数据,正好提供了重新核对这套取舍的参照。

先看需求端。欧洲专利局表示,自 2023 年 6 月单一专利体系启动以来,已收到约 108 000 件单一效力请求,平均处理时间低于十天,用户满意度较高。采纳结构上,注册地在欧盟的专利权人采纳率已接近 44%,寻求专利保护的欧洲中小企业中近三分之二选择单一效力;来自欧洲以外的需求自去年起明显上升,全球采纳率(请求单一效力的授权欧洲专利,占同期授权量的比例)迄今约 31%,高于 2025 年的 28.7% 和 2024 年的 25.6%(以上数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中旬)。

这组数字对中国申请人的直接意义,不是"别人选所以我们也选",而是单一效力的接受度正从欧盟内部的局部惯例,扩展为包括欧洲以外权利人在内的更普遍选择。当同一技术领域的欧洲同行与竞争对手更集中地采用单一专利时,需要留意的并不是"专利变多了",而是单个权利同时覆盖的市场范围变大:一件专利在 18 个参与成员国同时生效,被集中无效或集中禁令波及的范围也随之扩大。

企业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从"要不要多花一笔翻译费"转向"我的欧洲市场收入结构,是否值得用一套统一权利覆盖多个成员国"。这里有个常被忽略的换算:单一效力不是在原有布局上再买一份权利,而是用一次性提交一件其他欧盟语言的全文译文、一套年费,替代逐国生效的译文与多国分别缴纳的年费。单一专利的年费水平大致相当于在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四国分别维持的费用——销售国数量明显少于这四个国家时,逐国生效往往更省。

但采纳率不能替代逐案测算。单一效力请求的取舍,仍取决于权利要求拟覆盖的成员国范围(目前为 18 个参与成员国,西班牙、波兰、克罗地亚不在其中;英国、瑞士等非欧盟的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也无法通过单一专利覆盖)、企业在该范围内的销售与制造安排、年费续展的长期预算,以及是否保留在部分国家单独维持传统欧洲专利的灵活性。来源披露的是整体请求量与采纳比例,并未给出中国申请人的单独数据,也没有提供费用对比或续展规则细节,因此不能据此推算某一家企业的具体成本,更不能把"全球采纳率约 31%"当作选择单一效力的充分理由。

争议一侧的变化同样值得纳入布局评估——而且它比费用更不可逆。遴选委员会注意到,统一专利法院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案件持续增长,并欢迎该法院有效运行,以及其新设立的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设在卢布尔雅那与里斯本)所提供服务的顺利交付。

对计划进入欧洲的中国企业而言,这里有一项最容易被跳过的规则:单一专利自动处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之下,且不能选择退出;传统欧洲专利则在过渡期内(自 2023 年 6 月起七年,经决定可再延长)可以由权利人声明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改由各国法院处理。也就是说,选择单一效力不只是"多覆盖几个国家",而是同时放弃了逐国诉讼与退出集中管辖这两个选项——一旦被集中提起无效,后果覆盖全部参与成员国。

PMAC 提供的是一条补充路径,而不是管辖上的替代选项:调解与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需要双方另行达成合意,也不能替代法院对权利有效性作出的裁判。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披露只说明案件"持续增长"和中心服务"顺利交付",没有给出案件数量、案由分布或该中心的具体程序规则。企业若要把争议路径纳入决策,应另行核对统一专利法院与 PMAC 的官方材料,而不是依据增长趋势本身推断胜诉概率或诉讼成本。

制度层面还有一项时间变量。遴选委员会对 2026 年单一专利保护收支声明和 2027 年预算提案给出肯定意见,并注意到参与成员国的较长期财务预测;欧盟委员会则表示,其关于单一专利体系运行的首份报告预计在 2026 年底前发布,欧洲专利局已为该报告提供支持。报告尚未发布,内容未知,不宜提前把可能出现的评估结论当作既定规则。对正在做两三年期欧洲布局的企业,更稳妥的做法是把现行规则下的申请与续展安排先定下来,同时为报告发布后的规则讨论保留调整空间。

落到操作层面,中国出海企业可以把这次运行数据转化为三项内部核对:一是按主要销售国与制造地列出当前欧洲专利组合,标出哪些已请求单一效力、哪些仍在部分国家单独维持;二是把未来三到五年的年费与译文预算同单一效力的覆盖范围放在一起比较——同时算一遍"只在两三个国家销售"的情形,而不是只看申请阶段支出;三是就核心产品线确认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希望走法院程序还是优先尝试调解与仲裁,并据此评估代理与预算安排,同时把"是否接受不可退出的集中管辖"作为独立一项来判断。

单一专利体系仍在扩张期,采纳率上升和争议机制活跃是值得关注的信号,但它们只说明环境在变,不替企业做决定。真正需要回答的,仍是那句最朴素的问题:这套统一权利覆盖的市场,是否与企业的欧洲收入、竞争位置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资料来源:EPO《Select Committee commends strong Unitary Patent uptake and SME engagement》(2026 年 10 月 14 日,遴选委员会第 36 次会议);EPO 单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专题页;UPC 关于 opt-out 与过渡期的规则说明。

注:本文为一般性知识产权领域科普与公开行业实务观察,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主体、特定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内容的发布与阅读不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不同法域法律规则、具体案件事实存在差异,文中内容不可直接作为个案决策依据,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对应法域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专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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