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2日,中国台湾地区"行政院"第4026次院会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五项重点: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可单独作为设计专利保护标的、增订近似设计合案申请、设计专利优惠期由6个月放宽为12个月、放宽核准审定后分割申请期限、放宽权利归属争议变更权利人名义。草案将送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审议。
2026年10月22日,中国台湾地区"行政院"第4026次院会通过台"经济部"拟具的"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审议。台"经济部"表示,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后可与国际接轨、简化申请人申请程序。此次修法结构为"1项修正、1项增订、3项放宽",共五项重点。
按大陆用语,台湾地区的"设计专利"相当于外观设计专利,"优惠期"相当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第一,松绑现行设计须应用于"物品"(如显示装置)的限制,修正"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可单独作为设计专利保护标的,以因应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科技设计的多元化。
第二,参考海牙协定、欧盟、美国等立法例,松绑现行"一设计一申请案"原则,允许"二个以上近似之设计以一件申请案"提出,并配套修正更正、举发等相关规定。
第三,设计专利优惠期由现行6个月放宽为12个月(修正第122条、第142条),使申请人在公开发表或展示产品后,不因该公开事实丧失新颖性或创作性。
第四,放宽设计专利分割申请的时点:由现行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提出,放宽为原申请案或再审查的核准审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亦可提出,并配套修正不予专利事由及举发事由。
第五,放宽权利归属争议中申请变更权利人名义的情形。实务上专利归属争议不限于雇佣关系,亦可能发生于承揽、冒名申请、出资聘请研发等情形;放宽后,真正权利人循民事途径解决争议的,可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变更权利人名义。
草案另增订过渡条款,明定本次修正条文施行前专利权的举发处理,以及优惠期、近似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分割申请期限的适用情形。 ——————————————————————————————————————————————————— 信息来源:台"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新闻稿《第402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6年10月22日。
注:本文内容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具体结论请以官方发布及个案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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