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1254/24号决定中驳回异议方上诉,维持欧洲专利第2 163 423号。委员会围绕权利要求1特征M9的解释认定,槽孔须形成于刚性壳体而非盖体,并据此认定该专利相对于Apollo、Odyssey座椅及D1文献具备新颖性。
异议方针对异议部门的中间决定提起上诉。该决定认定,在考虑专利权人按主请求所作修改后,欧洲专利第2 163 423号及其发明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
上诉委员会决定驳回上诉。
上诉结果取决于对权利要求1中特征M9的解释。该权利要求1对应T 0239/20号决定所涉辅助请求21的权利要求1。
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以刚性壳体、腔体、盖、可拆卸垫和槽孔等结构特征结合功能性限定来界定座椅,因此不限于座椅实际处于安全带收纳(增高垫)状态;关键在于现有技术座椅公开的结构是否适合该状态且仍能作为儿童汽车座椅使用。
委员会认定,“所述安全带收纳腔形成有槽孔”只能理解为槽孔须位于构成腔体的刚性壳体部分,而非盖体上;仅穿过盖体上槽孔的安全带不属于特征M9所指的槽孔。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特征M9的槽孔是构成腔体的刚性壳体的结构特征,在盖闭合时无论是否受压都必须存在;腔体边缘与盖之间取决于盖的贴合或按压程度、或仅因安全带阻碍盖完全闭合而形成的间隙,不属于腔体“形成有”的槽孔。
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的主题相对于Apollo和Odyssey儿童汽车座椅以及D1文献具备新颖性(《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
对于Apollo座椅的配置1至6,委员会认可配置5和6似乎展示了特征M8,但认定任何配置均未公开特征M9。
良马商标团队根据公开行业信息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编辑规范与内容说明 ↗
← 返回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