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智慧局就「烏龍院」商標廢止案說明,廢止是依各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全部撤銷。本文從該案出發,說明商標權人應如何逐項盤點使用證據、理解廢止範圍,並採取風險預防措施。
近期媒體報導知名漫畫家敖幼祥先生的「烏龍院」商標遭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隨後說明,商標廢止是依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本案中,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因有實際使用事證而維持註冊;第43類其餘餐廳、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則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而被廢止。智慧局並強調,該案尚未確定,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對擁有註冊商標的企業或創作者而言,這個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商標被廢止」這個結果本身,而是廢止審查的逐項邏輯。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智慧局在個案中會針對每一項指定商品或服務,分別審酌使用證據,而不是以商標整體為單位一刀切。這意味著,即使商標在某一類服務上有使用,其他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仍可能被廢止。
商標管理的重點不是等到廢止申請出現才翻找材料,而是平時就按註冊商品和服務項目建立使用證據檔案,使每一類核心商品或服務都能對應到真實使用。對擁有多類註冊的品牌方,應優先核對核心類別中哪些商品或服務已有持續使用,哪些僅有註冊而未實際投入市場;對後者,可評估補充使用、調整註冊範圍或準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而不是假定整件商標會因部分使用而全部維持。
從程序上看,本案是第三方提出廢止申請,智慧局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並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處分。來源也澄清,智慧局並無派員至商標權人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這提醒商標權人,面對廢止申請時,書面證據的組織與提交是程序中的關鍵環節;若收到通知,應在法定期限內針對有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提出對應證據,並評估是否對不利部分提起行政救濟。
另一個容易被誤解的重點是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關係。智慧局說明,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品牌方在商標使用證據不足時,仍可評估其他智慧財產權路徑,但不應將兩者混同,也不應認為商標失效必然導致作品失去保護。
企業可先調取商標註冊證,列出每一類指定商品或服務,再對照近三年的銷售合約、發票、廣告投放、門店照片、服務記錄等材料,標記有證據、證據薄弱和無證據的項目。對證據薄弱的項目,應儘快補充使用或調整商業安排;對已收到廢止答辯通知的,應在法定期限內針對有使用的項目提交證據,並評估是否對廢止部分提起行政救濟。這些動作的適用條件取決於註冊地法律、實際使用狀態及程序階段,建議在採取行動前核對當地規定與個案材料。
常見問題
問:商標被申請廢止,是否意味著整個商標權都失效?
答:不是。依來源說明,商標廢止是依各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本案中「旅館」服務部分因有實際使用事證而維持註冊,其餘未證明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被廢止。但案件尚未確定,當事人仍可提起行政救濟。
問:商標權人應保存哪些使用證據來應對可能的廢止申請?
答:來源未列舉具體證據類型,但指出廢止審查係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且須足以證明實際使用。商標權人應針對註冊的每一項商品或服務,保存能顯示商標使用時間、商品或服務項目及使用主體的材料,例如銷售、廣告、服務提供等記錄。具體證據形式需依個案及當地法規核對。
問:商標被廢止後,創作者對作品還能主張著作權嗎?
答:可以。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但著作權的主張仍須依當地著作權法要件個案判斷,且商標在該等項目上失效後,他人可能就相同或近似標識申請註冊。
資料來源:中國臺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智慧財產局新聞稿(2026 年 10 月 19 日);中央社、中時新聞網相關報導(202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地區商標法第 63 條;大陸《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註:本文為一般性智慧財產權科普與實務觀察,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信息參考,不構成針對具體事項的法律意見。 編輯規範與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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