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程序协同确权】“迈康信”系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多案协同破除引证商标障碍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原告系某医用机器人领域企业,成立于2014年,系专注医用机器人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产品涵盖“移位机、轮椅”等医疗设备。自成立以来,原告持续使用自身企业字号作为品牌标识开展经营,已在相关市场积累较高知名度。2020年12月31日,其申请注册第52667009号“迈康信”商标(第20类“扶手椅”等);但案外恶意抢注方通过受让及自行申请等方式,在第10类“医疗器械及仪器”等多个核心及关联类别批量注册“迈康信”系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第44324181号、第44334618号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案件难点:①引证商标恶意隐蔽——两件引证商标均由与原告存在经销关系的关联方恶意抢注,但以“受让+新申请”方式布局,需深挖其恶意申请的实质方能扫除;②恶意抢注难以在单一程序中解决——单纯依赖驳回复审程序难以彻底清除障碍,需同步启动无效宣告形成程序协同;③诉讼中新证据的采纳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2)代理方案:①多程序协同:在提起驳回复审诉讼的同时,同步对两件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主张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恶意抢注”,并梳理抢注方的商标注册与转让轨迹,提供经销关系、恶意攀附等证据,论证引证商标自申请之初即具有不正当性、受让行为无法改变其恶意本质,成功推动商标局将两件引证商标均予无效宣告。②及时提交新证据:在案件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阶段,及时提交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公告、无效裁定书等关键新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消除。③主张情势变更:明确指出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已构成“情势变更”,诉争商标不应再因已不存在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请求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撤销被诉决定。
(3)案件结果:法院认定两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审采纳我方主张,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本案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双轨并进,实现引证商标的快速清除与权利障碍的动态化解,并借助系列案件的协同处理,清除了“迈康信”品牌在多类别注册中的系统性障碍。
【关键词】引证商标无效宣告 情势变更原则 多程序协同 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