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阅读五、商标评审案件

(一)【多维行政救济】“恒康”系列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案——多维打击恶意攀附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申请人深圳某科技公司系体育用品行业知名企业,成立于2006年,以“恒康佳业”为字号,主营带计数器功能的跳绳产品,核心品牌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第9类“计数器;计步器;电子计分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恒康佳业”、“HENGKANGJIAYE”等商标;经十余年使用与宣传,涉案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产品包装装潢在体育器材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调查发现,某芯公司及关联主体某晨公司大规模恶意抢注:某晨公司在第28类“运动绳、跳绳”等商品上申请“恒康佳业”“HENGKANGJIAYE”等多件近似商标,部分被裁定无效后仍提起行政诉讼拖延程序;某芯公司受让多件已被裁定无效的近似商标,并自行申请“恒康”“佳业恒康”“某芯恒康佳业”“粤恒康佳业”“恒康中康”等系列商标,覆盖第9类、第28类等相关类别,形成全方位攀附与阻碍。本案典型性在于破解“关联主体恶意串通抢注”“多件近似商标连环阻碍”“恶意转让规避法律制裁”三大痛点。三重困境:①侵权主体为两家关联公司,串通关系有待穿透审查;②抢注商标数量多、法律状态不一,单一程序无法解决;③部分商标被无效后即转让至关联主体名下,存在规避制裁的意图。

(2)代理方案:以“异议+无效”全流程组合策略应对。①穿透审查关联关系:通过“主体关联+行为关联”双维度调查,证实两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均含运动用品、体育器材),行为上呈现“某晨公司先抢注—某芯公司再受让—后续共同批量注册”的连贯轨迹,且受让标的为已被裁定无效的商标,明显具有规避制裁意图,为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提供关键事实基础。②程序差异化联动:对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的商标及时提起异议,从源头阻止注册;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精准发起无效宣告,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追溯其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形成“异议阻截+无效清理”闭环。③多维强化恶意论证:从注册规模(某晨公司在三十余个类别申请98件商标,某芯公司名下38件商标均围绕“恒康”或“HENGKANG”布局)、使用意图(无真实使用证据,目的在攀附商誉)、行为持续性(被无效后仍持续申请近似商标)三个维度论证,并构建“品牌知名度+恶意行为+关联关系”三维证据链。

(3)案件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核心主张,认定被申请人与某晨公司的注册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借助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系列争议商标分别作出“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决定,逐一清除了恶意抢注商标对品牌方的权利障碍。

【关键词】系列商标维权 恶意注册 关联主体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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