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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认定不正当手段注册】“喵驾”商标驳回复审案——无效恶意抢注引证商标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申请人系某网络科技企业,成立于2014年、专注移动互联网手机应用研发推广的高新互联网公司,其核心品牌“喵驾”是一款可通过手机与车机有线或无线连接、适配多车型与手机系统的智能车载互联系统,集成AI语音交互、精准导航、多媒体娱乐、车载微信及位置共享等功能,申请人最早于2017年在第42类申请注册“喵驾”商标。2020年申请第35类“喵驾”商标时,因周某在相同类别于2018年申请、2019年注册的引证商标“喵驾”而被驳回。调查发现,周某另申请的商标中有多件与不同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优夫丽 YOUFULI”模仿“伊芙丽”、“娇芙诗”模仿“娇韵诗”、“芭莎年华”模仿“时尚芭莎”、“纪丹希”模仿“纪梵希”;且周某已在白兔商标软件上将引证商标转售推广,可见其注册并非为使用,而是为转卖牟利。本案典型性在于明确“商标注册行为正当性”是无效宣告审查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即便常规权益冲突要件不满足,若能证实注册人存在“批量囤积、倒卖商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仍可宣告无效。

(2)代理方案:采取“复审+无效”双重策略——引证商标与客户新申请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服务项目亦属近似,在引证商标有效的情况下复审难度较高;引证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不满足撤三条件;若购买引证商标则无疑纵容恶意抢注,故决定提出无效宣告。无效程序中系统构建证据链:①被抢注商标强独创性——“喵驾”系臆造词,为申请人为其核心智能车载互联系统产品精心设计的名称;申请人最早于2017年在第42类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在引证商标申请前已在其软件产品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引证商标系在申请人产品推出不久后即申请、文字完全相同仅字体风格略有不同,明显系复制模仿。②被申请人大量抢注知名商标——举证周某另申请“优夫丽YOUFULI”“娇芙诗”“芭莎年华”“纪丹希”等多件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标识,注册数量达40余枚,远超正常生产经营需求。③抢注后转售牟利——提交商标转售信息检索视频,证明周某将包括引证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放在白兔商标软件上转售推广,且在引证商标注册公告后较短时间内即行转售,可见其并无真实使用意图。法律适用上以引证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无效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依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请求无效。

(3)案件结果:无效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无效申请人的“喵驾”商标已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喵驾”“橱奈CHUNAI”“天堂绒TIAN TANG RONG”“遇CHUNYU”“优夫丽YOUFULI”等)在网络上均有出售信息,且其还申请注册了“娇芙诗”“芭莎年华”“哔哩免”“万斯缇”“纪梵希”“威马”等与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决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驳回复审案件因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决定对客户申请的第35类“喵驾”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关键词】不正当手段注册 恶意抢注 转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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