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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全类抗辩】“微抖火购”商标异议答辩系列案——主张“整体不近似”胜诉

【案件速览】

(1)案情聚焦:被异议人系某电商企业,以电子商务等为主营业务,其与关联公司在京东、拼多多、小红书开设多家网店,经营母婴、颈枕、腰垫等生活用品。为进一步开发线上电商平台,被异议人一共在43个类别上申请“微抖火购”商标,该商标在全类通过初审后进入公告,却被国内某知名社交媒体公司在所有申请类别上提出异议。异议人提出三项核心指控:①“微抖火购”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知名商标“抖音”及关联标识构成近似,系故意模仿和复制,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对来源产生混淆并造成不良影响;②在43个类别上申请“微抖火购”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③被异议人还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如申请的“pp baby”商标系抄袭某亲子网在先注册的“PC baby”商标。本案典型性在于:客户商标遭遇批量异议时,通过精准锁定“整体不近似”这一核心战略,以一点突破实现全面防御。

(2)代理方案:针对三项指控逐一举证反驳。①锚定“整体不近似”:从文字构成、发音方式、呼叫习惯、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多维度逐一比对,论证双方整体差异很大;双方唯一相同之处是含有汉字“抖”,而“抖”作为日常常用汉语动词,并非异议人原创臆造,与不同汉字组合即可能构成不同含义的词汇,应属公有领域资源,不应由异议人独占使用;异议人商标的强显著性来源于“抖”与“音”组合而成的臆造词“抖音”,单一“抖”字并未与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特定联系。同时举证“微抖火购”系被异议人为开设电商平台原创的臆造词,源自“微微一抖,火就购了”的简写,不存在模仿复制意图。②反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提供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多家网店信息及真实销售记录、累计上万条消费者购买评价,证实其存在合法持续的经营行为;并说明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子商务”,计划将“微抖火购”用于将来经营的电商平台,参照淘宝、京东等平台商品与服务多元化的特点,对电商平台名称进行全类别布局合情合理;且异议人自身亦全类注册“抖音”商标,其异议理由存在逻辑矛盾。③反驳“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说明“pp baby”系被异议人为母婴产品原创设计,“pp”谐音“皮皮”,符合母婴品牌可爱有趣的风格;而“PC baby”中“PC”是“Pacific”的常见简称,且该商标市场知名度并不高,被异议人事先并不知晓。

(3)案件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习惯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主张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亦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对“微抖火购”在43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全部予以核准,成功保全了被异议商标的全类注册权益。

【关键词】整体不近似 不以使用为目的 囤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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