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精選 / 爭議與保護

WIPO 行政專家組裁定域名 the-mrbubbles.com 轉移給 MR. BUBBLE 商標權人

概覽

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行政專家組就 The Village Company, LLC 投訴中國被投訴人 Yang Lou 一案作出裁定(案號 D2026-3708),認定爭議域名 the-mrbubbles.com 與 MR. BUBBLE 商標混淆性近似、被投訴人無權利或合法利益、且係惡意註冊與使用,命令將該域名轉移給投訴人。裁定作出時,該域名仍在重定向至一個冒用 MR. BUBBLE 品牌的第三方網站。

投訴人為美國 The Village Company, LLC,由美國 Fredrikson & Byron, P.A. 代理;被投訴人為中國 Yang Lou。爭議域名由註冊商 Dynadot Inc 註冊。

被投訴人未提交任何答辯。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下稱「政策」)第 5 條,答辯截止日為 2026 年 9 月 20 日,中心於 9 月 21 日通知其缺席。中心於 9 月 28 日指定 Anna Carabelli 為獨任專家,裁定於 2026 年 10 月 12 日作出。

爭議域名註冊於 2024 年 12 月 22 日。據投訴證據,該域名曾指向一個突出使用投訴人 MR. BUBBLE 商標、並複製其官方產品圖片、標識與描述的活躍網站。裁定作出時,該域名重定向至 mrbubbleco.com。專家組覈查該目標網站後指出:其突出使用 MR. BUBBLE 商標並宣稱銷售「MR BUBBLE」品牌產品;首頁載有「EST. 1961. Mr. Bubble Has Been America's Favorite Bubble Bath for 65 Years…」等文案;版權聲明為「© 2026 mrbubbleco.com」;「關於我們」以第一人稱介紹品牌歷史與願景,「聯繫我們」所列則為投訴人的聯繫方式。

關於第一項要件,專家組認為,投訴人商標在爭議域名中可被識別,故爭議域名與商標構成政策意義上的混淆性近似;在商標前添加冠詞「the」並加連字符,不影響混淆性近似的認定。

關於第二項要件,專家組指出,被投訴人未反駁投訴人關於其無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證明,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表明其對爭議域名享有政策第 4(c) 條所列或其他合法權利或利益。專家組認為,上述使用不構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也不屬於合法的非商業性或合理使用;以域名從事仿冒等非法活動,不能賦予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關於第三項要件,專家組認定,投訴人商標的註冊與使用遠早於爭議域名註冊,被投訴人在註冊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商標;爭議域名的構成反映出其針對投訴人、製造混淆以吸引網路用戶獲取商業利益的意圖。被投訴人過去與當前對爭議域名的使用,均表明其具有冒充投訴人的故意,構成惡意。

基於上述理由,專家組依據政策第 4(i) 條和《程序規則》第 15 條,裁定將爭議域名 the-mrbubbles.com 轉移給投訴人。 ——————————————————————————————————————————————————— 信息來源: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案例庫,Case No. D2026-3708,The Village Company, LLC v. Yang Lou,獨任專家 Anna Carabelli,裁定日期 2026 年 10 月 12 日。 註:本文內容基於公開信息整理,僅供信息參考,不構成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具體結論請以官方發布及個案實際情況為準。

良馬商標團隊根據公開行業信息整理,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具體事項的法律意見。 編輯規範與內容說明 ↗

← 返回新聞
您的事項

告訴我們您希望解決什麼

請概述您的問題以及您希望達成的目標。

首次留言時,請僅提供簡要概述。請勿包含身份證件號碼、密碼、保密證據或商業祕密。

提交此表單不會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