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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行政專家組裁定 voiths.sbs 轉移給 Voith,克隆官網連靜態資源位址一併改寫

概覽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行政專家組就 Voith GmbH & Co. KGaA 投訴 voiths.sbs 網域名稱一案(案號 D2026-4018)作出裁定,認定爭議網域名稱與 VOITH 商標混淆性近似、被投訴人對該網域名稱無權利或合法利益、網域名稱係惡意註冊與使用,依據《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第 4(i) 條及《程序規則》第 15 條,命令將 voiths.sbs 轉移給投訴人。裁定書特別記載,被投訴人不僅複製了投訴人官網,還將頁面程式碼中對靜態資源的引用位址從投訴人真實主機 static.voith.com 改寫為自控主機 static.voiths.sbs;該項技術改造被專家組作為認定「主動、經過算計的仿冒」的關鍵證據。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行政專家組審理 Voith GmbH & Co. KGaA 針對 Unafe Mavir 的網域名稱爭議案(案號 D2026-4018),爭議網域名稱 voiths.sbs 由註冊商 Dynadot Inc 註冊。

一、當事人與代理 投訴人為德國 Voith GmbH & Co. KGaA,由德國 Bettinger Rechtsanwälte Partnerschaft mbB 代理。被投訴人為 Unafe Mavir,美國籍。本案由獨任專家 Dr. Beatrice Onica Jarka 審理,裁定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0 日。

二、程序經過 投訴書於 2026 年 9 月 8 日提交。同日,中心向註冊商發出網域名稱註冊資訊核驗請求;9 月 9 日,註冊商回覆披露的註冊人及聯絡資訊,與投訴書所列被投訴人不一致——註冊資訊經隱私服務商 Super Privacy Service LTD 轉由Dynadot 提供,註冊人一欄標註為「REDACTED FOR PRIVACY」。中心當日將披露資訊告知投訴人並邀請其修改投訴書,投訴人於同日提交修改後的投訴書。 程序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正式啟動,答辯截止日為 2026 年 10 月 1 日;被投訴人未提交任何答辯,中心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通知其缺席。中心於 10 月 6 日指定獨任專家。

三、商標與知名度 Voith 為總部位於德國的全球性技術集團,歷史可追溯至 1867 年,業務涵蓋能源、造紙、原材料、運輸及汽車應用等領域,全球員工約 2.2 萬人,年銷售額約 52 億歐元。投訴人持有多國 VOITH 商標註冊,裁定書列舉的包括:國際註冊第 447007 號(1979 年 8 月 22 日註冊,涵蓋第 37、42 類服務)、印度註冊第 2076518 號(2010 年 12 月 28 日註冊,第 7 類商品)、印度註冊第 2406917 號(2012 年 10 月 5 日註冊,涵蓋第 7、9、11、12、24、35 至 42、44、45 類)。投訴人另以 voith.com 作為全球官網。

四、網域名稱註冊與使用現狀 爭議網域名稱 voiths.sbs 註冊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據投訴人提交的證據,該網域名稱解析至一個正在運行的網站,頁面顯著展示 VOITH 商標、標識與企業形象。 投訴人指出,被投訴人將複製頁面程式碼中的資源引用位址,由投訴人真實主機的靜態子域 static.voith.com 改為其自控主機 static.voiths.sbs,據此主張被投訴人係主動改寫程式碼,而非偶然用;被投訴人初期還使用隱私服務隱匿身分。投訴人另說明,調查時該網域名稱未配置郵件交換(MX)記錄,但仿冒網站本身處於運行狀態,已足以構成惡意。

五、要件一:混淆性近似 專家組認為,第一要件主要起主體資格門檻作用,比較對象為投訴人商標與爭議網域名稱本身。爭議網域名稱完整包含 VOITH 商標,僅增加一個字母「s」,商標仍可立即辨認;依 UDRP 既有實踐,由商標加單一字母構成的變體(即「拼寫搶註」,typosquatting)構成政策意義上的混淆性近似。頂級域「.sbs」屬標準註冊要求,依慣例不予考慮。據此認定第一要件成立。

六、要件二:無權利或合法利益 專家組依政策第 4(c) 條審查,並適用舉證責任轉移規則:投訴人已初步(prima facie)證明被投訴人對爭議網域名稱無權利或合法利益,舉證責任轉由被投訴人提出反證;被投訴人缺席,未提交任何證據。 專家組指出,投訴人明確聲明未曾許可或授權被投訴人使用 VOITH 商標、註冊含該商標的網域名稱或複製其網站與公司材料;無證據顯示被投訴人以爭議網域名稱或「Voiths」之名為人所知;被投訴人以爭議網域名稱託管複製投訴人企業身分、品牌、形象與網站結構的網站,此種「以混淆性近似網域名稱運營仿冒或冒名網站」的使用,根本不能構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亦不構成合法的非商業或合理使用。專家組並援引 WIPO Overview 3.1 第 2.13.1 節指出,將網域名稱用於不正當活動(本案為仿冒,passing off)者,不可能因此取得權利或合法利益。

七、要件三:惡意註冊與使用 專家組認為,VOITH 係經數十年國際商業使用的顯著企業及商標標識。被投訴人註冊了由該商標近似的拼寫變體構成的域名;結合投訴人業務的高度專業性與官網內容、身份、形象被完整複製的事實,可認定被投訴人註冊時已充分知悉投訴人及其商標權,具有刻意針對投訴人的意圖。 就惡意使用,專家組認定該域名被用於假冒投訴人:頁面代碼中資源引用由 static.voith.com 改寫為 static.voiths.sbs 的技術痕跡,進一步印證其「主動且經過算計的仿冒」(active, calculated impersonation),客觀上就來源、贊助、關聯或背書關係製造混淆,對消費者與商業夥伴構成明顯的受騙風險。專家組並指出,即便複製站點因樣式表遷移缺陷而顯示不完整,其「複製站點」的性質不變,不使該使用正當化。據此認定第三要件成立。

八、裁定結果 依據政策第 4(i) 條與規則第 15 條,專家組命令將爭議域名 voiths.sbs 轉移給投訴人。 ——————————————————————————————————————————————————— 信息來源: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案號 D2026-4018,Voith GmbH & Co. KGaA v. Unafe Mavir,獨任專家 Dr. Beatrice Onica Jarka,2026 年 10 月 20 日。 註:本文內容基於公開信息整理,僅供信息參考,不構成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具體結論請以官方發布及個案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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