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智慧局就「乌龙院」商标废止案说明,废止是依各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事证分别认定,并非全部撤销。本文从该案出发,说明商标权人应如何逐项盘点使用证据、理解废止范围,并采取风险预防措施。
近期媒体报导知名漫画家敖幼祥先生的「乌龙院」商标遭废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随后说明,商标废止是依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事证分别认定,并非将商标权人的所有权利一律废止。本案中,第43类「旅馆」服务部分因有实际使用事证而维持注册;第43类其余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及第30类茶、咖啡饮料等全部商品,则因未提出足以证明实际使用的证据而被废止。智慧局并强调,该案尚未确定,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救济。
对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或创作者而言,这个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商标被废止」这个结果本身,而是废止审查的逐项逻辑。依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请废止。智慧局在个案中会针对每一项指定商品或服务,分别审酌使用证据,而不是以商标整体为单位一刀切。这意味着,即使商标在某一类服务上有使用,其他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仍可能被废止。
商标管理的重点不是等到废止申请出现才翻找材料,而是平时就按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建立使用证据档案,使每一类核心商品或服务都能对应到真实使用。对拥有多类注册的品牌方,应优先核对核心类别中哪些商品或服务已有持续使用,哪些仅有注册而未实际投入市场;对后者,可评估补充使用、调整注册范围或准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不是假定整件商标会因部分使用而全部维持。
从程序上看,本案是第三方提出废止申请,智慧局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提出答辩及陈述意见,并审酌双方提出的证据作成处分。来源也澄清,智慧局并无派员至商标权人住处或工作室现场调查、拍照蒐证。这提醒商标权人,面对废止申请时,书面证据的组织与提交是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若收到通知,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有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提出对应证据,并评估是否对不利部分提起行政救济。
另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点是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智慧局说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保护标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标遭废止不代表创作者对漫画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影响。品牌方在商标使用证据不足时,仍可评估其他知识产权路径,但不应将两者混同,也不应认为商标失效必然导致作品失去保护。
企业可先调取商标注册证,列出每一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再对照近三年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门店照片、服务记录等材料,标记有证据、证据薄弱和无证据的项目。对证据薄弱的项目,应尽快补充使用或调整商业安排;对已收到废止答辩通知的,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有使用的项目提交证据,并评估是否对废止部分提起行政救济。这些动作的适用条件取决于注册地法律、实际使用状态及程序阶段,建议在采取行动前核对当地规定与个案材料。
常见问题
问:商标被申请废止,是否意味着整个商标权都失效?
答:不是。依来源说明,商标废止是依各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事证分别认定,并非将商标权人的所有权利一律废止。本案中「旅馆」服务部分因有实际使用事证而维持注册,其余未证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被废止。但案件尚未确定,当事人仍可提起行政救济。
问:商标权人应保存哪些使用证据来应对可能的废止申请?
答:来源未列举具体证据类型,但指出废止审查系审酌双方提出的证据,且须足以证明实际使用。商标权人应针对注册的每一项商品或服务,保存能显示商标使用时间、商品或服务项目及使用主体的材料,例如销售、广告、服务提供等记录。具体证据形式需依个案及当地法规核对。
问:商标被废止后,创作者对作品还能主张著作权吗?
答:可以。商标权与著作权的保护标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标遭废止不代表创作者对漫画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影响。但著作权的主张仍须依当地著作权法要件个案判断,且商标在该等项目上失效后,他人可能就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注册。
资料来源: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智慧财产局新闻稿(2026 年 10 月 19 日);中央社、中时新闻网相关报道(2026 年 10 月 19 日);台湾地区商标法第 63 条;大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注:本文为一般性知识产权科普与实务观察,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编辑规范与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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