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MARK 观点 / 争议与保护

品牌域名被抢注并用于冒充公司的诈骗邮件,出海企业如何通过UDRP要回域名?

概览

以WIPO一起域名争议裁决为例,说明当境外域名完整包含企业商标并被用于冒充公司的付款诈骗时,UDRP程序如何审查混淆性相似、合法利益与恶意三项要件,企业应提前固定哪些证据、注意哪些程序节点,以及域名转移之外还需另行处理的维权事项。

一家中国出海企业如果发现,境外有人注册了包含自家品牌名的域名,并用这个域名冒充公司员工向客户发送付款变更邮件,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是诈骗,能不能直接要回来"。域名本身并不当然属于商标权人;要收回它,通常需要走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2026 年 10 月 15 日作出的一起裁决,展示了这类案件的审查思路。案号 D2026-3975,独任专家 Dawn Osborne。投诉人是瑞士企业 Liebherr-International AG,被投诉人是美国个人 Mike Parker,争议域名 liebherrgroupusa.com 注册于注册商 HOSTINGER operations, UAB。

案情不复杂,但细节值得看。投诉人是 Liebherr 集团的母公司,该集团 1949 年成立,官方材料称在 50 多个国家拥有 150 多家公司,产品包括土方机械、矿山设备、起重机与混凝土技术。投诉人持有包括国际注册第 860617 号(2005 年 4 月 26 日注册)在内的多件 LIEBHERR 商标,并拥有 liebherr.com、liebherr.us 等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此后被用作电子邮件地址,用于针对美国一家卡车运输公司的付款诈骗。行骗时使用的手法包括:投诉人标识的图形形式、投诉人一名员工的姓名、投诉人的真实网址,以及"Liebherr Group Inc."这一名称。也就是说,域名之外,对方还把权利人的标识、人员和网址一并搬了过去。

程序时间线也有参考价值。投诉于 2026 年 9 月 4 日提交;注册商 9 月 7 日回复核验,披露的注册人信息与投诉书所列被投诉人并不一致;中心 9 月 10 日告知投诉人并邀请修改,投诉人 9 月 11 日提交修改后投诉;程序 9 月 15 日启动,答辩截止 10 月 5 日;被投诉人未答辩,中心 10 月 7 日通知缺席;10 月 15 日指定独任专家,同日作出裁决。

三项要件的认定如下。

第一,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完整复制了 LIEBHERR 商标,附加的"group""usa"与".com"不阻止混淆性相似的认定。这两个附加词虽可能影响第二、第三项要件的判断,但在第一项门槛上不起区分作用。

第二,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先建立初步证据: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商标,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以该域名广为人知,而域名被用于冒充投诉人的诈骗邮件。举证责任由此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材料,该要件即被认定成立。专家同时指出,将域名用于钓鱼、欺诈等违法活动,永远不能为被投诉人创设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三,恶意注册与恶意使用。专家说明,UDRP 第 4 条 b 款列举的情形并非穷尽,其他情节同样可以用于判断恶意;本案中,域名被用于冒充投诉人的欺诈邮件,属于将域名用于违法活动,构成恶意。域名注册与使用均被认定具有恶意。

这类案件的认定之所以相对顺畅,原因在于它不属于"近似但未使用"的边界情形:域名在这里不是用于正常经营,而是被用作诈骗邮件的发件地址,直接指向违法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第三项要件的抗辩空间被压得很小——既无授权关系,也谈不上善意使用。反过来说,如果被投诉人主张在先使用、合法经销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结论就可能不同。

程序上有两处细节值得记住。

一是被投诉人列名。注册商核验后披露的注册人信息与投诉书所列不一致,中心因此邀请投诉人修改,投诉人次日即提交修改后投诉。这一环节如果不处理,程序可能在启动后才发现主体列错,拖慢节奏。启动前核对注册商披露的注册人资料,是实务上经常被忽略的一步。

二是缺席不等于自动胜诉。被投诉人全程未答辩,但专家仍逐项审查并援引 WIPO 概览的相关章节,对每一项要件分别说明理由。缺席免除的是对方的举证,不是投诉人的举证责任。

对准备启动域名争议程序的企业,可以先整理几类材料:品牌商标的注册信息及权利状态;争议域名与商标的对应关系;域名被用于冒充、诈骗或其他不当使用的截图、邮件与往来记录;以及企业自身对该品牌的持续使用与宣传材料。其中第三类往往最容易丢失——诈骗邮件、仿冒页面、客户收到的付款变更通知,在事发初期最完整,一旦对方更换地址或停用邮箱,取证难度会明显上升。

还需要区分的是程序目标。域名争议程序解决的是域名归属,救济方式是转移或注销,不直接处理被骗款项的追回,也不替代商标侵权诉讼、刑事报案或与客户的合同沟通。域名程序争取控制权,商标维权处理仿冒使用,诈骗应对则涉及客户、银行与当地执法机构,几条路径的目标、证据要求与时间节奏都不同,需要分别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投诉人举证充分、被投诉人全程缺席,三项要件的认定相对顺畅;单一裁决不能当作通用规则。是否具备提起条件、在哪个程序框架下主张,仍应结合商标权基础、使用证据与目标法域的规则逐项核对。


资料来源: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案例 D2026-3975,《Liebherr-International AG v. Mike Parker》,独任专家 Dawn Osborne,2026 年 10 月 15 日。

注:本文为一般性知识产权科普与实务观察,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编辑规范与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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