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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行政专家组裁定域名 the-mrbubbles.com 转移给 MR. BUBBLE 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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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就 The Village Company, LLC 投诉中国被投诉人 Yang Lou 一案作出裁定(案号 D2026-3708),认定争议域名 the-mrbubbles.com 与 MR. BUBBLE 商标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无权利或合法利益、且系恶意注册与使用,命令将该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裁定作出时,该域名仍在重定向至一个冒用 MR. BUBBLE 品牌的第三方网站。

投诉人为美国 The Village Company, LLC,由美国 Fredrikson & Byron, P.A. 代理;被投诉人为中国 Yang Lou。争议域名由注册商 Dynadot Inc 注册。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下称"政策")第 5 条,答辩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20 日,中心于 9 月 21 日通知其缺席。中心于 9 月 28 日指定 Anna Carabelli 为独任专家,裁定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作出。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据投诉证据,该域名曾指向一个突出使用投诉人 MR. BUBBLE 商标、并复制其官方产品图片、标识与描述的活跃网站。裁定作出时,该域名重定向至 mrbubbleco.com。专家组核查该目标网站后指出:其突出使用 MR. BUBBLE 商标并宣称销售"MR BUBBLE"品牌产品;首页载有"EST. 1961. Mr. Bubble Has Been America's Favorite Bubble Bath for 65 Years…"等文案;版权声明为"© 2026 mrbubbleco.com";"关于我们"以第一人称介绍品牌历史与愿景,"联系我们"所列则为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关于第一项要件,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被识别,故争议域名与商标构成政策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在商标前添加冠词"the"并加连字符,不影响混淆性近似的认定。

关于第二项要件,专家组指出,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关于其无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证明,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政策第 4(c) 条所列或其他合法权利或利益。专家组认为,上述使用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以域名从事仿冒等非法活动,不能赋予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关于第三项要件,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被投诉人在注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标;争议域名的构成反映出其针对投诉人、制造混淆以吸引网络用户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被投诉人过去与当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均表明其具有冒充投诉人的故意,构成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依据政策第 4(i) 条和《程序规则》第 15 条,裁定将争议域名 the-mrbubbles.com 转移给投诉人。 ——————————————————————————————————————————————————— 信息来源: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案例库,Case No. D2026-3708,The Village Company, LLC v. Yang Lou,独任专家 Anna Carabelli,裁定日期 2026 年 10 月 12 日。 注:本文内容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具体结论请以官方发布及个案实际情况为准。

良马商标团队根据公开行业信息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编辑规范与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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