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就 Voith GmbH & Co. KGaA 投诉 voiths.sbs 域名一案(案号 D2026-4018)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域名与 VOITH 商标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无权利或合法利益、域名系恶意注册与使用,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第 4(i) 条及《程序规则》第 15 条,命令将 voiths.sbs 转移给投诉人。裁定书特别记载,被投诉人不仅复制了投诉人官网,还将页面代码中对静态资源的引用地址从投诉人真实主机 static.voith.com 改写为自控主机 static.voiths.sbs;该项技术改造被专家组作为认定"主动、经过算计的仿冒"的关键证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审理 Voith GmbH & Co. KGaA 针对 Unafe Mavir 的域名争议案(案号 D2026-4018),争议域名 voiths.sbs 由注册商 Dynadot Inc 注册。
一、当事人与代理 投诉人为德国 Voith GmbH & Co. KGaA,由德国 Bettinger Rechtsanwälte Partnerschaft mbB 代理。被投诉人为 Unafe Mavir,美国籍。本案由独任专家 Dr. Beatrice Onica Jarka 审理,裁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20 日。
二、程序经过 投诉书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提交。同日,中心向注册商发出域名注册信息核验请求;9 月 9 日,注册商回复披露的注册人及联系信息,与投诉书所列被投诉人不一致——注册信息经隐私服务商 Super Privacy Service LTD 转由Dynadot 提供,注册人一栏标注为"REDACTED FOR PRIVACY"。中心当日将披露信息告知投诉人并邀请其修改投诉书,投诉人于同日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 程序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正式启动,答辩截止日为 2026 年 10 月 1 日;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6 年 10 月 2 日通知其缺席。中心于 10 月 6 日指定独任专家。
三、商标与知名度 Voith 为总部位于德国的全球性技术集团,历史可追溯至 1867 年,业务覆盖能源、造纸、原材料、运输及汽车应用等领域,全球员工约 2.2 万人,年销售额约 52 亿欧元。投诉人持有多国 VOITH 商标注册,裁定书列举的包括:国际注册第 447007 号(1979 年 8 月 22 日注册,涵盖第 37、42 类服务)、印度注册第 2076518 号(2010 年 12 月 28 日注册,第 7 类商品)、印度注册第 2406917 号(2012 年 10 月 5 日注册,涵盖第 7、9、11、12、24、35 至 42、44、45 类)。投诉人另以 voith.com 作为全球官网。
四、域名注册与使用现状 争议域名 voiths.sbs 注册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该域名解析至一个正在运行的网站,页面显著展示 VOITH 商标、标识与企业形象。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将复制页面代码中的资源引用地址,由投诉人真实主机的静态子域 static.voith.com 改为其自控主机 static.voiths.sbs,据此主张被投诉人系主动改写代码,而非偶然用;被投诉人初期还使用隐私服务隐匿身份。投诉人另说明,调查时该域名未配置邮件交换(MX)记录,但仿冒网站本身处于运行状态,已足以构成恶意。
五、要件一:混淆性近似 专家组认为,第一要件主要起主体资格门槛作用,比较对象为投诉人商标与争议域名本身。争议域名完整包含 VOITH 商标,仅增加一个字母"s",商标仍可立即辨认;依 UDRP 既有实践,由商标加单一字母构成的变体(即"拼写抢注",typosquatting)构成政策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顶级域".sbs"属标准注册要求,依惯例不予考虑。据此认定第一要件成立。
六、要件二:无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依政策第 4(c) 条审查,并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投诉人已初步(prima facie)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无权利或合法利益,举证责任转由被投诉人提出反证;被投诉人缺席,未提交任何证据。 专家组指出,投诉人明确声明未曾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VOITH 商标、注册含该商标的域名或复制其网站与公司材料;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或"Voiths"之名为人所知;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托管复制投诉人企业身份、品牌、形象与网站结构的网站,此种"以混淆性近似域名运营仿冒或冒名网站"的使用,根本不能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专家组并援引 WIPO Overview 3.1 第 2.13.1 节指出,将域名用于不正当活动(本案为仿冒,passing off)者,不可能因此取得权利或合法利益。
七、要件三:恶意注册与使用 专家组认为,VOITH 系经数十年国际商业使用的显著企业及商标标识。被投诉人注册了由该商标近似的拼写变体构成的域名;结合投诉人业务的高度专业性与官网内容、身份、形象被完整复制的事实,可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时已充分知悉投诉人及其商标权,具有刻意针对投诉人的意图。 就恶意使用,专家组认定该域名被用于假冒投诉人:页面代码中资源引用由 static.voith.com 改写为 static.voiths.sbs 的技术痕迹,进一步印证其"主动且经过算计的仿冒"(active, calculated impersonation),客观上就来源、赞助、关联或背书关系制造混淆,对消费者与商业伙伴构成明显的受骗风险。专家组并指出,即便复制站点因样式表迁移缺陷而显示不完整,其"复制站点"的性质不变,不使该使用正当化。据此认定第三要件成立。
八、裁定结果 依据政策第 4(i) 条与规则第 15 条,专家组命令将争议域名 voiths.sbs 转移给投诉人。 ——————————————————————————————————————————————————— 信息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案号 D2026-4018,Voith GmbH & Co. KGaA v. Unafe Mavir,独任专家 Dr. Beatrice Onica Jarka,2026 年 10 月 20 日。 注:本文内容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具体结论请以官方发布及个案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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