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MARK 觀點 / 爭議與保護

品牌域名被近似拼寫搶註並掛廣告連結,出海企業能否透過UDRP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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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WIPO一起域名爭議裁決為樣本,說明字母換位型近似域名為何被認定混淆性相似、無答辯時舉證如何轉移、惡意使用如何從廣告連結頁面體現,並給出中國出海企業在提起UDRP前應核對和準備的材料。

不少中國企業在出海時把主要精力放在商標註冊上,域名的系統性管理卻常常缺位:主站域名註冊了,常見錯拼、字母換位、增刪字母的變體無人看管。等到發現有人用近似拼寫註冊了域名、頁面上還掛著與自家業務相關的廣告連結,才意識到這不只是「別人佔了個網址」,而是可能分流客戶、稀釋品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 2026 年 10 月 19 日作出的一起裁決提供了一個可對照的樣本。案號 D2026-3999,獨任專家 Charles Gielen。投訴人為美國的 Lincoln Global, Inc. 與 The Lincoln Electric Company,被投訴人為奧地利的 Maria Kelith,爭議域名 linconlelectric.org 註冊於註冊商 Name.com, Inc.。

投訴人持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 LINCOLN ELECTRIC 商標,包括歐盟商標第 004725941 號(2006 年 11 月 27 日註冊)、第 015346935 號(2016 年 8 月 31 日註冊),以及美國第 2350082 號、第 2420805 號、第 3114157 號;此外,投訴人長期使用含 lincolnelectric 的域名運營,如 lincolnelectric.com。爭議域名註冊於 2026 年 3 月 16 日,指向一個展示多個與投訴人業務相關服務第三方連結的網站。

程序上,投訴於 2026 年 9 月 7 日提交;註冊商 9 月 8 日回覆核驗,披露的註冊人信息與投訴書所列被投訴人(當時為隱私保護狀態)不一致;中心 9 月 9 日告知投訴人並邀請修改,投訴人 9 月 14 日提交修改後投訴;程序 9 月 16 日啟動,答辯截止 10 月 6 日;被投訴人未答辯,中心 10 月 7 日通知缺席;10 月 9 日指定獨任專家,10 月 19 日作出裁決。

第一項要件的認定,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部分。爭議域名與商標的唯一差別,是把「lincoln」中第二個字母「l」從「n」之前移到了「n」之後。專家認為,這一換位不影響商標在域名中的可識別性,也不影響整體相似度,據此認定構成混淆性相似,並稱其為 typosquatting 的典型例子。換言之,域名比對看的是整體印象,並不要求逐字一致——企業監控域名時,只盯完全相同的拼寫是不夠的。

第二項要件涉及舉證結構。專家指出,雖然整體證明責任在投訴人,但投訴人一旦建立起「被投訴人缺乏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證據,提供反證的責任即轉移至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未答辯、未提交任何材料,投訴人即被視為滿足該要件。本案中,除雙方無關聯、未授權使用、沒有證據顯示被投訴人以該域名廣為人知之外,還有一層:域名被用於停放頁並掛載按點擊付費(PPC)連結,這類使用在連結與權利人聲譽形成競爭或攀附時,不構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

第三項要件的惡意認定,與頁面內容直接相關。專家注意到,爭議域名指向含 PPC 連結的網站,連結指向與投訴人業務相關的服務,據此認為被投訴人意在造成混淆、為自身獲利,構成惡意註冊與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專家並未把落腳點放在 UDRP 第 4 條 b 款的某一具體情形上,而是依「非窮盡列舉」的思路,以 typosquatting 與 PPC 停放頁兩項事實作出認定。

程序上有兩點可記。一是註冊人列名:註冊商核驗後披露的資訊與投訴書所列不一致(投訴書原名「隱私保護」),中心因此邀請修改,投訴人隨後提交修改後投訴。啟動前核對註冊商披露的註冊人資料,是實務上容易漏掉的一步。二是節奏:從提交到裁決約六週,前提是投訴材料在啟動時已經完整——補正、修改都會佔用這段時間。

對準備提起程序的企業,可以先整理三類材料:商標註冊證與使用證據,用以說明權利基礎與知名度;爭議域名的註冊時間、註冊商、頁面內容與連結性質的取證記錄;以及雙方無授權、無關聯的說明。取證時建議保留頁面截圖、連結指向與訪問時間,把「惡意」從推測變成可核對的事實。

另一件更靠前的事,是把域名納入品牌資產清單:主站之外,常見錯拼、字母換位、增刪字母的變體,以及不同後綴的對應域名,是否已被他人註冊;是否為核心品牌做了防禦性註冊;是否設置了監控。這類工作的成本遠低於事後爭議程序。

需要說明兩點邊界。其一,UDRP 只處理域名的註冊與使用爭議,救濟方式是轉移或註銷,不替代商標侵權訴訟,也不解決賠償問題;結論依賴具體證據與政策要件,不能從本案直接推出其他域名必然被轉移。其二,域名是否已投入使用,並不是啟動與否的分水嶺——被動持有在特定情形下同樣可能被認定構成惡意,判斷仍要看商標的顯著性、域名構成、註冊人的意圖與整體情節。商標權利基礎薄弱、或與自身業務缺乏關聯的域名,纔是更需要謹慎評估的情形。


資料來源: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案例 D2026-3999,《Lincoln Global, Inc., The Lincoln Electric Company v. Maria Kelith》,獨任專家 Charles Gielen,2026 年 10 月 19 日。

註:本文為一般性智慧財產權科普與實務觀察,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信息參考,不構成針對具體事項的法律意見。 編輯規範與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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