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行政專家組就浪琴公司投訴美國註冊人一案作出決定,認定爭議域名與LONGINES商標混淆性相似、被投訴人無合法權利且存在惡意,裁定轉移域名。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行政專家組審理的域名爭議中,投訴人為瑞士公司 Compagnie des Montres Longines, Francillon S.A.(Longines Watch Co. Francillon Ltd),被投訴人為美國的 zoer zoer,爭議域名註冊商為 TuringSign Inc.;案號 D2026-4026,裁決日為 2026 年 10 月 23 日。
被投訴人未提交任何答辯,中心於 2026 年 10 月 7 日通知其缺席;中心於 2026 年 10 月 9 日指定 Petra Pecar 為本案獨任專家。
爭議域名註冊於 2026 年 3 月 27 日。該域名曾被用於一個冒充投訴人的銷售網站,投訴提交時已解析至未激活的網頁。
專家組認為,爭議域名完整複製了 LONGINES 商標;儘管附加的「watch」和「co」可能影響第二、第三要件的評估,但就政策目的而言,不妨礙認定混淆性相似。「watch」描述投訴人的產品,「co」是「company」的常見縮寫,二者合起來模仿的正是其公司英文名稱。
此前的使用方式是:網站標稱「Longines® Watches Official International Website - LONGINES」,展示投訴人 LONGINES 標識,以投訴人各系列的名稱銷售手錶,且未聲明與投訴人不存在關係。
專家組認定,由於該網站虛假呈現為投訴人官方網站,此種使用不構成政策第 4(c)(i) 條所指的善意商品提供(WIPO 概覽 3.1 第 2.8.1 節),第二要件成立。
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透過上述使用,意圖為商業利益吸引網際網路使用者,就網站來源、贊助、關聯或認可造成與投訴人 LONGINES 商標的混淆可能性,符合政策第 4(b)(iv) 條情形。域名在投訴時雖已不解析,但依被動持有規則,結合域名構成與此前的仿冒使用,不影響惡意認定。
基於上述理由,專家組依據政策第 4(i) 條和規則第 15 條,裁定將爭議域名<longineswatchco.com>轉移給投訴人。
資料來源: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案例 D2026-4026,獨任專家 Petra Pecar,2026 年 10 月 23 日。
註:本文內容根據公開信息整理,僅為一般性知識產權科普與實務觀察,僅供信息參考,不構成針對任何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相關認定與結論請以官方發佈文件及個案實際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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