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域名爭議案D2026-3825中,專家組認定<miodrink.com>與Kraft Heinz的MIO商標混淆性相似,被投訴人未答辯且無合法利益,構成惡意註冊使用,命令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受理的域名爭議中,投訴人為美國的 The Kraft Heinz Company,被投訴人為中國的 duanqi yan,爭議域名為<miodrink.com>,註冊商為 Dynadot Inc;裁決日為 2026 年 10 月 23 日,獨任專家為 Ike Ehiribe。
該案投訴於 2026 年 8 月 26 日提交,9 月 9 日啟動程序,答辯截止 9 月 29 日。被投訴人未提交任何答辯,中心於 2026 年 10 月 5 日通知其缺席。
投訴人經子公司 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 持有 MIO 商標,包括美國第 4168532 號(第 32 類,2012 年 7 月 3 日註冊)、加拿大 TMA 948941(第 30 類,2016 年 9 月 12 日)與挪威第 175452 號(第 30 類,1996 年 7 月 18 日)。MIO 是投訴人 2011 年推出的風味水增強劑。爭議域名註冊於 2025 年 9 月 7 日,解析至一個展示投訴人 MIO 產品圖片、並配有模仿其字體風格的電腦生成圖像的網站。
專家組認定,MIO 商標整體被完整包含在爭議域名中,因此該域名與投訴人的 MIO 商標構成政策意義上的混淆性相似。
專家組指出,添加「drink」等其他詞語可能影響第二、第三要件的評估,但不妨礙認定爭議域名與 MIO 商標存在混淆性相似。
專家組審閱現有記錄後認定,投訴人已初步證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訴人未反駁該初步證明,也未提交任何相關證據;相反,其行為表明意在獲取不公平商業利益或貶損 MIO 商標。專家組援引 WIPO 概覽 3.1 第 2.13.1 節指出,將域名用於仿冒網站或假冒(本案即屬此類)不能賦予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專家組審閱記錄後認定,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和使用構成政策下的惡意:被投訴人在註冊時應當知曉投訴人的品牌與權利,其有意將網路使用者引向該域名以獲取流量與非法商業利益;將域名用於仿冒網站或假冒亦構成惡意(WIPO 概覽 3.1 第 3.4 節)。專家組還認定,被投訴人使用隱私服務隱藏身分是惡意的額外跡象——尤其考慮到其此前已被認定實施過惡意搶註行為(Rockwell Automation Inc. v. duanqi yan,WIPO 案號 D2026-1882)。
基於上述理由,專家組依據政策第 4(i) 條和規則第 15 條,命令將爭議域名<miodrink.com>轉移給投訴人。
資料來源:WIPO 仲裁與調解中心案例 D2026-3825,獨任專家 Ike Ehiribe,2026 年 10 月 23 日。
註:本文內容根據公開信息整理,僅為一般性知識產權科普與實務觀察,僅供信息參考,不構成針對任何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相關認定與結論請以官方發佈文件及個案實際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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