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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专家组裁定longineswatchco.com域名转移给浪琴公司

概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行政专家组就浪琴公司投诉美国注册人一案作出决定,认定争议域名与LONGINES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无合法权利且存在恶意,裁定转移域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审理的域名争议中,投诉人为瑞士公司 Compagnie des Montres Longines, Francillon S.A.(Longines Watch Co. Francillon Ltd),被投诉人为美国的 zoer zoer,争议域名注册商为 TuringSign Inc.;案号 D2026-4026,裁决日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6 年 10 月 7 日通知其缺席;中心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指定 Petra Pecar 为本案独任专家。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该域名曾被用于一个冒充投诉人的销售网站,投诉提交时已解析至未激活的网页。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复制了 LONGINES 商标;尽管附加的“watch”和“co”可能影响第二、第三要件的评估,但就政策目的而言,不妨碍认定混淆性相似。“watch”描述投诉人的产品,“co”是“company”的常见缩写,二者合起来模仿的正是其公司英文名称。

此前的使用方式是:网站标称“Longines® Watches Official International Website - LONGINES”,展示投诉人 LONGINES 标识,以投诉人各系列的名称销售手表,且未声明与投诉人不存在关系。

专家组认定,由于该网站虚假呈现为投诉人官方网站,此种使用不构成政策第 4(c)(i) 条所指的善意商品提供(WIPO 概览 3.1 第 2.8.1 节),第二要件成立。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通过上述使用,意图为商业利益吸引互联网用户,就网站来源、赞助、关联或认可造成与投诉人 LONGINES 商标的混淆可能性,符合政策第 4(b)(iv) 条情形。域名在投诉时虽已不解析,但依被动持有规则,结合域名构成与此前的仿冒使用,不影响恶意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依据政策第 4(i) 条和规则第 15 条,裁定将争议域名<longineswatchco.com>转移给投诉人。


资料来源: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案例 D2026-4026,独任专家 Petra Pecar,2026 年 10 月 23 日。
注:本文内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为一般性知识产权科普与实务观察,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相关认定与结论请以官方发布文件及个案实际情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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